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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開啟科研項目資金撥付綠色通道

2018-03-28 07:20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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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出臺《關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撥付管理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和《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兩項新政各自從四方面內容著手,從建立科研項目資金撥付綠色通道以及完善社科項目資金管理等方面給出具體的操作規範和指引,助力我省構建更加完善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制度體系,支持創新驅動發展。

明確科研項目界線

要實行合同制管理

明確科研項目界限、明確責任主體及違規責任、簡化撥付流程、確保資金安全可控……《暫行規定》主要從四方面對省級科研項目資金撥付管理提出細化和規範要求。

新政開啟了我省財政科研項目資金撥付綠色通道。現行的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要求資金支付必須按合同進度支付,影響了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效率,《暫行規定》對此明確科研資金可直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戶,減少科研資金撥付的審批程序,簡化撥付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為省級單位的,由省財政廳根據下達資金髮文,將預算指標分配至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將科研項目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戶。對項目承擔單位為市縣單位的,省財政廳根據資金下達文件將預算指標分配至有關市縣,市縣財政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

同時,政策還科學界定了科研項目撥付範圍。《暫行規定》明確可按規定程序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範圍是——安排用於支持科學研究(含社會科學研究)、技術研究開發及應用示範以及與之相關的條件與平臺建設。不支持上述活動的資金,不能視為科研項目資金。此外還必須具備形式要件——要實行合同制管理,科研項目應具備明確的項目預算、項目實施期限、項目科研目標。否則也不能認定為科研項目資金。

而適用於可按規定程序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的科研資金類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省科技主管部門通過公開競爭程序擇優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資金;二是高校、科研院所根據科研自主權立項的科研項目資金;三是省級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中用於科研項目的資金。

當年結余資金不再收回

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管理辦法》則從簡化預算編制、增強科研項目預算管理自主權、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等方面明確了有關內容。合併直接費用中的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三個支出科目;同時,直接費用的9個開支科目均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增強科研項目預算管理自主權,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除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部分費用外,其餘除增列外撥資金以外的所有預算調劑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

新政還允許社科類科研項目經費開支人員費,《管理辦法》明確了可從直接費用中開支社科類科研項目在編人員的人員費,保障參與科研項目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給科研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

為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管理辦法》明確擴大勞務費開支範圍,直接參與項目研究或者參與調查訪談、考古發掘、科學實驗等科研輔助活動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納入勞務費開支範圍。同時,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另外,設立間接費用,可列支績效支出。《管理辦法》以間接費用形式完善了對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管理費用的補償,以績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對科研人員的激勵。

另外,今後社科類科研項目完結前資金將可結轉繼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社科類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當年的錢花不完不用收回。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以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再按規定收回。

熱點問答

1 兩個文件適用範圍是什麼?

《暫行規定》自文件印發之日2018年1月3日起執行,適用於2018年及以後年度批准立項的、獲得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支持的各類項目。2017年及以前年度安排且項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項目資金,也按照《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

《管理辦法》自2018年3月1日期實施,有效期3年,至2021年2月28日自動廢止。適用項目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管理辦法》發佈時,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二是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後,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在研項目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安排、預算科目調劑等是否執行有關新規定。

2 項目預算如何調劑?

考慮到科學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確定性,《管理辦法》規定,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除增列外撥資金以外的所有預算調劑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但需注意,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人員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審批或上報項目預算調劑申請。

3 撥付資金如何監管?

《暫行規定》明確提出通過制度設計並依託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撥付至基本戶的科研項目資金全流程跟蹤,確保科研項目資金安全可控。

一是在預算管理系統中對科研項目資金指標數據進行專門標識,便於對科研項目資金撥付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和統計分析;二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銀行基本戶下設省級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對撥付至基本戶的科研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三是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每年備案撥入基本戶的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並實行信息公開。省財政廳聯合主管部門適時開展實地抽查,對違規情況進行問責。

4 項目承擔單位有哪些職責?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在基本戶下設省級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對撥付至基本戶的科研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對撥付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撥付至基本戶的科研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賬使用管理,並定期上報備案資金情況。備案內容包括資金安排文號、項目立項文號、項目名稱、合同編號、承擔單位、撥入基本戶日期,資金預算總額、收支情況等。《暫行規定》同時提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將備案內容納入內部信息公開範圍,讓資金在陽光下運行,確保資金、人員“兩安全”。(記者 肖文舸)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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