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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8-04-27 17:26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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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3宗操縱市場案,1宗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亞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偽造合同、偽造銀行單據、偽造材料産品收發記錄、隱瞞費用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總額80,495,532.40元,佔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35.14%。同時,金亞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虛增銀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虛列預付工程款3.1億元。金亞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金亞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周旭輝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對張法德、丁勇和等16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

3宗操縱市場案中,一是2015年1月5日至12月14日期間,馮志浩使用本人賬戶通過盤中以漲停價位虛假申報後次日反向賣出、開盤以漲停價位虛假申報後反向賣出、收盤以大單封死漲停後次日反向賣出等3種手段交易“啟明星辰”等10隻股票,獲利約1,802萬元。馮志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馮志浩違法所得約1,802萬元,並處以約3,604萬元罰款。二是2015年3月6日至12日期間,孟祥龍控制使用“李某燕”和“陳某陽”賬戶,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尾市階段利用資金優勢申報買入“*ST三鑫”,影響“*ST三鑫”價格,並於當日或次日反向賣出,獲利約1,621萬元。孟祥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孟祥龍違法所得約1,621萬元,並處以約3,242萬元罰款。三是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文高永權實際控制,王交英、宋翼湘操作使用“劉某英”賬戶、“湖南志道商務信息諮詢企業(有限合夥)”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利用聯合買賣、連續買賣等方式,製造“眾益傳媒”交易活躍的假象,併發布虛假信息,將股價抬高到接近文高永權認為合理的18元,並在若干交易日的最後兩分鐘,與做市商操作員岳源合謀,製造收盤價,操縱“眾益傳媒”股價,沒有違法所得。文高永權、王交英、宋翼湘、岳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文高永權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交英處以40萬元罰款;對宋翼湘處以40萬元罰款;對岳源處以40萬元罰款。

1宗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中,文宏時任上海拓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投資總監,作為“萬聯證券拓璞2號”賬戶的投資經理,其利用職務便利,知悉交易的標的股票、時點和數量,操作“汪某”賬戶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萬聯證券拓璞2號”賬戶交易有關相同股票,趨同交易股票共有27隻,趨同交易金額為1.84億元,趨同股票佔比47.37%,趨同交易收益為251.44萬元。文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105號)第23條規定,屬於《基金法》第123條所指第20條第6項所列情形,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依據《基金法》第12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文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51.44萬元,並處以251.44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依法全面從嚴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凈化資本市場環境,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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