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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

2018-05-25 16:24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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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精神,為進一步深化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天然氣産供儲銷體系建設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決定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完善價格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建立反映供求變化的彈性價格機制

將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價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水平(增值稅稅率10%)安排,各省(區、市)基準門站價格見附件。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實現與非居民用氣價格機制銜接。方案實施時門站價格暫不上浮,實施一年後允許上浮。

目前居民與非居民用氣門站價差較大的,此次最大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每千立方米350元,剩餘價差一年後適時理順。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實施。

二、推行季節性差價政策,鼓勵市場化交易

供需雙方要充分利用彈性價格機制,在全國特別是北方地區形成靈敏反映供求變化的季節性差價體系,消費旺季可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適當上浮,消費淡季適當下浮,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削峰填谷,鼓勵引導供氣企業增加儲氣和淡旺季調節能力。

鼓勵供需雙方通過上海、重慶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等平臺進行公開透明交易,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形成市場交易價格。

三、合理疏導終端銷售價格,從緊安排調價幅度

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終端銷售價格由地方政府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財政狀況等因素,自主決策具體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等,調價前須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2018年如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應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地方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文件要求,加強省內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監管,減少供氣中間環節,降低過高的輸配價格,並結合居民階梯氣價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檔氣銷售價格調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四、對低收入群體等給予適當補貼,保障基本民生

居民用氣價格理順後,對城鄉低收入群體和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由地方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利用大氣污染防治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五、工作要求

居民用氣價格事關百姓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精心組織方案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做細方案,精心部署,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完善應急措施,確保方案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主動加強與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溝通協商,認真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保障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産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門站價格允許浮動後,供氣企業要與下游燃氣企業充分溝通,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前,燃氣企業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各地要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以及串通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正常秩序。

(三)做好低收入群體等補貼工作。各地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進一步摸清底數,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方案,可採取發放補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措施,確保低收入群體、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順居民用氣價格而降低。

(四)加強宣傳解釋。各地出臺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方案時,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準確解讀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確保方案平穩實施。

此外,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由11%降低至10%,現行非居民基準門站價格也作了相應調整,統一執行附件中價格水平。各地要綜合考慮門站價格調整及增值稅稅率下調對省內運銷環節的影響等因素,統籌安排好終端銷售價格,將稅率下調的好處全部讓利於終端用戶。

附件:各省(區、市)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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