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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徵求對《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18-07-23 09:28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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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健全司法鑒定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投訴渠道,嚴肅查處司法鑒定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部在徵求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對2010年出臺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3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司法部網站、微信公眾號和移動客戶端查閱《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以在2018年8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fjdtsbf@163.com。

司法部
2018年7月20日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監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進行投訴,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被鑒定人、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

第四條 投訴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投訴人出具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或者鑒定活動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投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查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和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受理範圍、投訴處理機構的通訊方式等事項,並指定專人負責投訴接待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 司法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

第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司法鑒定協會實施行業懲戒;司法鑒定協會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九條 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糾紛調解機制,對於適合調解的鑒定糾紛,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引導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鑒定糾紛。

第二章 投訴受理

第十條 投訴人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司法鑒定機構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違規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二)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三)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託的;

(四)司法鑒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託的;

(五)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七)支付回扣、介紹費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八)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十)司法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

(十一)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可以交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承擔司法鑒定監管職責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投訴人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人的聯絡方式、投訴事項、投訴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投訴人身份證明、司法鑒定委託書或者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並經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投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供投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和投訴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後,應當即時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住址、聯絡方式,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事項、投訴請求、投訴理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目錄,投訴的方式和時間等信息。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材料後發現投訴人提供的信息不齊全或者無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投訴人補充。書面告知應當載明需要補充的信息或者證明材料和合理的補充期限。

投訴人經告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書中或者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是否採信鑒定意見有異議的;

(三)僅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

(四)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及司法鑒定標準、技術操作規範的內容有異議的;

(五)投訴事項超出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或者不屬於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

第十六條 投訴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依法向法庭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或者依法向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鑒定。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審查投訴材料,對投訴材料齊全,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或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於司法行政機關已經按照前款規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投訴事項,投訴人重復投訴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重復處理。

第十八條 投訴材料齊全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投訴人。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受理決定的時間,但經過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的時間和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投訴案件移送、轉辦的流轉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後,應當針對投訴事項、投訴請求等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託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可以要求被投訴人説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可以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製作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不能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有關情況。

對於被投訴人及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調查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審核並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應當經調查人員和被投訴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確認,並簽字或者蓋章後保留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司法鑒定協會協助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司法鑒定協會可以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組織專家開展專項調查,對投訴涉及的相關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論證,並提供論證意見;組織有關專家接待投訴人並提供諮詢,開展司法鑒定糾紛調解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被投訴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隱匿、毀損、塗改有關證據材料。

被投訴人為司法鑒定人的,其執業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配合調查。被投訴人為司法鑒定機構的,其法定代表人和機構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可以終止投訴處理工作,並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投訴,但投訴人能夠證明撤回投訴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對投訴事項的調查結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被投訴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三)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並向投訴人説明情況。

對於涉嫌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的,移交有關司法鑒定協會調查處理。

對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時間和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投訴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並被處罰、處理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通報相關司法鑒定協會,並抄送委託辦案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前款中的投訴處理結果記入被投訴人的司法鑒定執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九條 投訴人、被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檔案,並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投訴人執行處罰、處理決定,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被投訴人應當執行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罰、處理決定,並及時將執行整改情況報告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章 監督

第三十二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處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有違法、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改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上報糾正情況。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對於涉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修訂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説明

一、修訂必要性和過程

(一)修訂必要性。為貫徹執行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加強司法鑒定執業監督,規範司法鑒定投訴處理工作,司法部于2010年制定出臺《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投訴辦法》)。《投訴辦法》施行八年來,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共依法處理司法鑒定投訴1.17萬件,針對違法違規鑒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460余件,針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規範執業行為作出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1200余件,有力打擊了違法違規鑒定行為,切實規範了執業活動,維護了投訴人合法權益,對推動司法鑒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在執行《投訴辦法》的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投訴處理工作中職責劃分不夠合理、完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作用沒有充分發揮;鑒定糾紛缺乏多元化解機制;一些程序性規定不夠明確或者不再適應實踐需要,需要加以完善等。2017年10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健全司法鑒定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投訴渠道。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嚴肅查處司法鑒定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部對《投訴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訂過程。按照工作安排,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司法部于2017年10月啟動了《投訴辦法》修訂工作。2018年上半年,司法部就修訂草案稿徵求了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司法鑒定管理部門的意見,並邀請有關專家學者以及部分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管理幹部、法制工作幹部等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根據研討情況,又進行反復研究修改,形成目前的《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二、修訂的基本原則

(一)堅決落實中央要求。《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落實《實施意見》提出的健全司法鑒定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投訴渠道,嚴肅查處司法鑒定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注重保障投訴人、被投訴人合法權益,提高執業監管水平。

(二)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嚴格按照《立法法》、《決定》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規定,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對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鑒定投訴處理工作作出程序性規定,確保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責,依法辦事,依法保障投訴人、被投訴人合法權益。

(三)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針對投訴處理實踐反映出的體制機制性問題作出相應規定,著力健全投訴處理工作機制,提高投訴處理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妥善化解鑒定糾紛,促進鑒定活動的規範和鑒定質量的提升。針對一些程序性規定不夠明確或者不再適應實踐需要的地方,著力從擴大投訴受理範圍、嚴格調查處理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為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規範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內容

《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在體例結構上未作調整,仍為5章,共36條,比現行《投訴辦法》增加了5條,其中新增6條、刪除1條、修改23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投訴人範圍。按照《實施意見》關於暢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投訴渠道的要求,將投訴人的範圍明確為被鑒定人、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強化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功能作用,使投訴人的權利、義務和救濟途徑相匹配(第三條)。需要説明的是,與鑒定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舉報,但不屬於本辦法所調整的“投訴”。

(二)設定投訴期限。為鼓勵、引導投訴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司法行政機關及時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有效查處司法鑒定違法違規行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參考《民法總則》將民事訴訟時效修改為三年的最新精神,新增投訴期限為三年的規定(第四條)。特別是對於涉及訴訟案件的鑒定投訴,及時、有效地處理也有利於維護訴訟秩序穩定、促進司法公正。

(三)建立鑒定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進一步貫徹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的精神,多渠道化解鑒定爭議糾紛,充分保障投訴人合法權益,《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鑒定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一方面對於適合調解的鑒定糾紛,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引導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鑒定糾紛(第九條),另一方面明確規定投訴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法定解決途徑(第十六條)。

(四)明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責任。為進一步明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投訴處理工作中的具體責任,充分發揮市、縣司法行政機關在投訴處理工作中的作用,《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可以交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理;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承擔司法鑒定監管職責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投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一條)。

(五)發揮司法鑒定協會專業性作用。為進一步解決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投訴時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有效發揮司法鑒定協會專業性作用,切實強化執業監管,妥善化解鑒定糾紛,《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司法鑒定協會協助開展調查處理工作,由協會組織專家開展專項調查,對投訴涉及的相關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論證,並提供論證意見;組織有關專家接待投訴人並提供諮詢,開展司法鑒定糾紛調解等工作(第二十一條)。

(六)完善投訴人權利保障。為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加強投訴人權利保障,《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一是擴大了投訴受理範圍(第十條),並使不予受理情形的表述更加準確(第十五條);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投訴人應當提供的投訴材料(第十二條),並完善投訴材料補充程序(第十四條);三是嚴格告知程序,司法行政機關對投訴人的各項告知必須書面作出(第十四條、十八條、二十三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四是明確投訴人對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九條)。

此外,《投訴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還修改了部分文字,對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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