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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將重拳整治“超收電價”

2018-07-26 12:49 來源: 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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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省物價局副局長顧棟才透露,在一些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和産業園區,企業繳納的一般工商業電價普遍高於國家發改委及地方發改委公佈的目錄電價,有的甚至超過2倍多。

我國對終端銷售電價實行目錄電價制度,根據用戶類型不同,分為居民用電、工商業用電和大工業用電、農業用電四大類,並按電壓等級和地區規定了不同用電價格,各地各類用電價格均由國家發改委核準。根據《電力法》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按照4種不同的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20千伏至35千伏以下、35千伏至110千伏以下),我省一般工商業用戶每千瓦時銷售電價分別為0.8251元、0.8051元、0.8001元、0.7851元。

但在現實中,不少地方的電價遠遠高於目錄電價。去年,省物價局通報了11起違反非直抄用戶電價政策典型案例,包括武漢陽邏某産業園物業公司對園區用戶按1.5元/千瓦時收取電費,遠遠超出目錄電價標準等。

顧棟才介紹,對電力公司來説,商業綜合體、寫字樓和産業園區等是一個總用戶,總用戶對商戶普遍採用分表計費。考慮到公共用電和線損等因素,商戶用電價格普遍高於國家及地方公佈的目錄電價。這些超收的“轉供電電價”,已經成為企業用能成本的最大難點和痛點。今年,我省已兩次下調一般工商業電價,但很多園區還未落實到位。

顧棟才表示,對非直抄用戶轉供電過程中,同一總表內因公共用電和電路線損等産生的費用,其收費方法和標準應按相關規定由服務主體同用戶協商解決,並將結果向全體用戶公佈;按協商結果收取費用時,應與目錄電價電費分開,不得以提高目錄電價標準的方式向用戶捆綁收取。凡擅自改變目錄電價標準的,均屬價格違法行為。下一步,省物價局和電力部門將成立專班,對我省“轉供電”的數量和電價水平全面摸底和清查。(記者 廖志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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