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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完善制度:涉公眾健康安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2018-07-28 07: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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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記者 劉慧)證監會27日宣佈修改相關規定,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涉及國家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強制退市。

根據證券法規定和實踐需要,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産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三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證監會近日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對2014年《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進行修改。

該負責人表示,這次對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對於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塑造理性投資文化,形成優勝劣汰的良好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對有關重大違法公司,特別是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堅決依法實施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諸多方面。為做好對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實施工作,有關方面將加強統籌協調與工作配合,全面貫徹落實證券法和退市意見等相關規定,充分發揮退市制度積極作用,努力維護市場穩定,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指出,上市公司退市改變了公司股票交易轉讓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本著對職工負責、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後正常生産經營的各項職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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