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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再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2018-08-17 11:06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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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統一安排,結合我省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近日,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下發《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自8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對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提高幅度為10%。其他調整的標準均按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比國家標準每月高130元。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説,今年提標工作比歷年提前了2個月,主要是考慮到廣大軍人軍屬和退役軍人對“八一”建軍節的特殊情感,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關心關愛。(記者 趙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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