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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職與高中可學籍互轉、學分互認

2018-09-01 10:26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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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條新法規今起正式施行
中職與高中可學籍互轉、學分互認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公告,從9月1日起,《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等我省三條新制定或修訂的法規開始施行。其中多項規定與民生密切相關,隨著新法規的實施,我省民眾的生活將更為便利。

公共交通逐步安裝導盲系統

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就完善無障礙環境做出專章規定,有望為殘疾人提供更多便利條件。

辦法用較大篇幅對無障礙軟硬體設施建設作出規定。比如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活動場所,應當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並設立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現有大中型公共場所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通道,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等。

為方便殘疾人出行,辦法規定,城市的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和出租車運營單位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車輛或者設施。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和供視力障礙者識別的車輛導盲系統。

為推動殘疾人融入正常教育,辦法明確表示,地級以上市、縣(市)和常住人口在30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殘疾人的數量、分佈狀況和殘疾類別,至少設立一所符合國家標準的義務教育階段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常住人口在30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設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在普通中小學設置特教班。

強化相關主體國防教育職能

《廣東省國防教育條例》則進一步強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培訓機構等各相關主體的國防教育職能,並對國防教育內容和時限作出了許多硬性要求。

按照該條例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國防教育活動,其負責人應當承擔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責任,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年度學習計劃,結合在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採取形勢報告、理論授課和經常性教育等形式進行,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將領導幹部的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國防教育課程。

對於領導幹部而言,國防教育還將列入年度學習計劃,結合在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採取形勢報告會、理論授課和組織過軍事日、參與軍事演練等形式進行。

面向學生群體,我省國防教育將貫穿各個教育階段,在小學和初中,應當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思想品德教育與養成教育相結合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從高中及中職階段起,國防教育應納入教學計劃,高校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國防教育教員。

職業教育延伸至本科研究生學歷

新制定的《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著重圍繞構建職業教育體系、職業教育實施、加強校企合作以及保障措施等多方面提供法治保障。其中讓人尤為關注的是,條例對打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體系,消除兩種教育體系之間的不平衡進行了多項制度設計。

比如,條例鼓勵職業學校聯合開設優質課程並推進師資、課程、實訓基地的共享與學分互認,要求職業學校應當制定課程免修、學分替代等管理辦法。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之間,可以實行學生學籍互轉、學分互認。具體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職業教育也同樣可以進行深造,獲取更高學歷的認證。條例提出,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職業學校類別招生錄取辦法和高等職業學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辦法。完成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應屆及往屆畢業生,可以通過職業教育類別考試方式進入本科學歷教育。完成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可以通過考試進入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教育。

非學歷教育與學歷教育之間的鴻溝將被逐漸填平。根據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學分制度,通過學分積累、轉移和互換,促進學歷與非學歷教育銜接連通、互通互認,推進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與職業技能等級學分轉換互認,構建普通教育、職業教育以及業績成果互認的終身教育資歷框架體系。(記者 駱驍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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