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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四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018-09-08 09:24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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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美麗青海
四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9月7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正式實施。

生態環境損害賠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確定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據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張生傑介紹,《方案》分總體要求、重點工作任務、保障措施三個部分。提出了我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賠償範圍、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同時,還要求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機制,落實經費保障,加快管理平臺建設和關鍵技術研究、加強信息公開,鼓勵公眾參與等方面保障改革工作。

《方案》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我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向環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0.33公頃以上,其他農用地0.67公頃以上,其他土地1.33公頃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1.33公頃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國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賠償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不適用本方案的情形,即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方案》明晰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也就是賠償義務人應當賠付的費用,主要有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工作程序包括開展初步調查和鑒定評估、進行賠償磋商與訴訟、實施生態環境修復以及評估修復效果。

為切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省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組建環境損害鑒定專業隊伍,設立了“青海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司法鑒定中心”,成為我省首家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為今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張生傑表示,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進一步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和破壞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促進企業自覺主動治污,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全省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美麗青海。(記者 宋明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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