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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切實做好2018年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

2018-09-14 11:28 來源: 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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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切實做好2018年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
國糧發〔2018〕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局)、環保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農業廳(局、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保監局,各鐵路局集團公司,各有關商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行業協會:

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精神,深化糧食等重要農産品收儲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改革,2018年國家繼續在部分主産區實施稻穀最低收購價政策,在東北地區實施玉米、大豆市場化收購加補貼的機制,其他糧食産區和糧食品種由地方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統籌組織開展收購工作。為切實做好2018年秋糧收購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秋糧收購是全年糧食收購大頭,事關農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各地區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覺服從大局,認真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科學分析研判形勢,根據糧食種植結構調整和糧源分佈情況,及早安排部署做好收購工作,分工合作履職盡責抓好落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糧食産區要建立健全糧食收購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緊緊圍繞“有人收糧、有錢收糧、有倉收糧、有車運糧”等重點環節,加強協同配合,提前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有針對性解決實際問題,避免發生大範圍農民“賣糧難”。自然災害頻發地區,要加強形勢預判和監測預警,提前做好糧食收穫烘乾、超標糧食收購、農業保險兌付等預案,妥善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實施補貼政策的地區,財政部門要牽頭制定並落實好補貼實施方案,合理確定各品種補貼標準並及時兌付。新糧集中上市期間,各級糧食主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把抓好秋糧收購作為中心任務,深入一線調研督導,及時協調解決收購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多措並舉開展市場化收購

各地區要認真貫徹國家糧食收儲制度改革精神,積極組織開展糧食市場化收購,推動由政策性收儲為主向政府引導下市場化收購為主轉變。産區要採取有效措施,統籌組織引導轄區內中央企業分支機構、地方骨幹糧食企業和其他多元市場主體,按照市場機制積極入市開展經營活動,提高市場化收購比重。要結合大力發展糧食産業經濟和實施“優質糧食工程”,採取支持訂單收購、品牌建設、市場營銷、就地加工轉化等措施,培育壯大糧食市場主體,助推糧食産業轉型升級。各地要進一步強化産銷銜接,認真履行糧食産銷合作協議,拓展糧食購銷渠道,創新産銷合作模式,深化産銷合作程度,鞏固産銷合作關係,擴大産銷合作成果。産區要積極為銷區開展貿易、加工、代儲等業務提供便利條件,銷區要鼓勵企業到産區建立糧食生産基地、流通基礎設施,組織糧源滿足本地市場需求。要積極發展“互聯網+糧食交易”購銷新模式,充分發揮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交收庫、倉單融資等供應鏈服務産品的作用,統籌線上線下資源,進一步拓寬營銷渠道。有關中央企業要及時分析研判市場行情,提前研究制定秋糧收購工作計劃,合理把握收購時機和節奏,發揮好市場化收購引領帶動作用。有儲備糧輪換任務的企業,要按照市場價格積極收購輪換糧源,綜合採取先輪出後輪入、先輪入後輪出、同步輪出輪入等方式,按期完成輪換任務。

三、認真抓好政策性糧食收購

實施稻穀最低收購價政策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小麥和稻穀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國糧發〔2018〕99號)各項規定,切實抓好預案組織實施。要提前備好收購場地、計量器具、檢化驗儀器等,及早培訓業務人員,確保需要時能及時開秤收糧。要根據糧源分佈,合理布設收購網點,並提前向社會公佈,方便農民售糧。收儲倉容矛盾突出的地區,要採取騰倉並庫、調銷減庫、維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收儲能力。符合預案啟動條件時,及時按程序報批啟動;當市場價格高於最低收購價時,要及時停止實施。啟動預案的地區,要準確把握最低收購價收購質量標準和質價政策,著力把好收購入庫和驗收關,確保收購入庫的糧食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不需啟動預案的地區,要積極引導委託收儲庫點及時轉向開展市場化購銷,按市場價格收購的糧食,要與現有國家政策性糧食分倉儲存、分別標識。實施地方政策性收儲的地區,要按照有利於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於保護農民合理收益、有利於發展糧食産業經濟的原則,合理設計、優化完善政策框架,切實抓好政策的組織實施,確保較好實現政策目標。

四、強化收購資金和運力保障

各地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各派出機構等部門,要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適應糧食市場化收購新形勢,創新融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農業發展銀行要督促各分支機構,在保障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同時,強化金融服務,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積極支持各類糧食企業開展市場化收購、銷售、貿易和加工。商業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糧食收購的支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有涉農貸款優惠政策。産區要加強糧食收購信貸支持政策協調,積極搭建銀企對接平臺,按照市場化原則完善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政策,調整優化操作流程,適當擴大放貸主體和承貸糧食企業的適用範圍,建立健全市場化收購貸款資金保障長效機制,緩解糧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各地特別是東北地區要強化糧食運輸保障,完善糧食鐵路運輸需求與運力供給對接機制,加強路網、港口運行監測和信息服務,加大公路、水路運輸保障力度,開通公路糧食運輸專用通道,強化各種運輸方式銜接,充分利用公鐵、鐵水聯運等形式,保障糧食順暢流通。有關鐵路局集團公司要根據當地企業運糧需求,統籌安排運力,積極推進糧食散運和多式聯運,為秋糧運輸提供運力保障。

五、著力提高為農服務水平

糧食産區有關部門單位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強化為農服務措施,提升服務水平。要加強對農戶庭院儲糧的技術指導,支持農戶配備科學儲糧裝具和設施,最大限度減少“地趴糧”。收儲任務較重的地區,要組織技術人員進村入戶開展預檢,指導幫助糧食整理,並聯絡銷售渠道。要加快推進糧食産後服務體系建設,引導企業開展代清理、代乾燥、代儲存、代加工、代銷售等業務,切實解決糧食晾曬難、儲存難、保質難、銷售難等實際問題。要認真落實環保有關規定,加強統籌調度協調,提前研究謀劃,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抓緊組織烘乾設施改造升級,保障必要的糧食烘乾能力,確保秋糧及時烘乾,避免發生大面積霉糧壞糧事件。要指導糧食企業加強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積極開展預約收購、訂單收購、上門收購、綠色通道等個性化服務。收儲庫點要做到價格上榜、標準上墻、樣品上櫃,有條件的收儲庫點要主動為農民提供風選、篩選、色選等整理服務,必要時早開門晚收秤,延長收購時間,滿足農民售糧需求。同時,要鼓勵引導保險機構根據農戶需求,開發高保障或補充保障型農業保險産品,逐步推動農業保險從保成本向保産量、保收入轉變,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在保護農民利益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六、切實維護收購市場秩序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協調配合,細化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大對糧食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糧食生産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特別是實施政策性糧食收購的地區,要嚴格按照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等糧食收購政策規定,切實加強收購流程管理、強化“轉圈糧”“以陳頂新”“先收後轉”的防範措施,重點防範“打白條”、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拒收農民交售符合標準的糧食、買賣“人情糧”、騙取收購資金和補貼等各類坑農害農、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嚴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的涉糧案件,必須依法嚴厲查處;對工作落實不力、失職瀆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責。要壓實企業安全生産和安全儲糧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産守則》,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和組織調度,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安、糧安、庫安。如在收穫季節發生自然災害,有關地區要督促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及時核災足額理賠,對發現不履行約定賠付責任以及少賠、惜賠等損害農民權益的行為,從嚴從快予以處理。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各類糧食企業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切實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七、加強政策宣傳和市場引導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協調,統一口徑,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高頻率,廣泛宣傳和解讀糧食收購政策,幫助廣大農民和各類企業準確理解和把握。要加強輿情監測分析,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妥善做好輿情處置應對,為秋糧收購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密切跟蹤市場動態,強化市場監測預警和形勢分析,及時收集、整理和發佈秋糧生産、質量、價格、收購進度、糧食供求、運輸情況等信息,引導輿論客觀反映市場預期,為農民有序售糧、企業自主經營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要探索結合糧食市場購銷情況,篩選“質優、價高、暢銷”的糧食品種,在明年春播前推介發佈,充分發揮糧食流通對生産的引導作用,不斷增加市場優質糧食供給,幫助農民通過優質優價實現增收。新糧集中上市期間,國家有關部門將視情況暫停相應地區政策性糧食公開競價銷售,確保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做好2018年秋糧收購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各地各相關單位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勇於擔當、綜合施策,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確保秋糧收購工作順暢、平穩、安全,不出現農民“賣糧難”。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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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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