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部門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2018-09-28 10:22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9月27日電(記者 鬱瓊源)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通知,明確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受託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通知明確,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准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准的投資範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於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託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徵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通知發佈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