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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審 明確保護土地經營權流轉

2018-10-22 20:5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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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 于文靜)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比一審稿,草案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以及對隨意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限制等。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作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介紹,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據此,草案二審稿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關於土地經營權的登記問題,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短期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

對此,二審稿增加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二審稿增加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還提出,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登記及實現也需要予以明確。

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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