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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8-10-25 16:52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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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産品,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投資優勢,參與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為優質上市公司和民營企業提供長期融資支持,維護金融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設定了産品管理人條件,要求産品管理人應具有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業務資格。二是明確了專項産品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公開發行的債券和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券等。三是強調了專項産品的退出安排,一方面支持保險機構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維護上市公司長期穩健經營,同時明確了産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確保平穩退出。四是制定了專項産品風險管控措施。從專戶管理、封閉期、存續期、投資集中度、事前登記、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五是明確該産品不納入保險公司權益類資産計算投資比例。

《通知》的發佈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六穩”要求、創造良好市場預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通過專項産品形式,保險資金可以為優質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供長期資金支持。二是有利於有效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和民營企業發展。專項産品按照市場化原則,向有前景、有市場、技術有優勢但暫時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優質上市公司和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穩定市場預期。三是有利於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投資優勢,做實體經濟的長期資金提供者,從而更好鞏固市場長期投資的基礎。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進一步支持保險機構增加對上市公司財務性和戰略性投資規模,調整和優化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領域監管制度,對符合國家戰略和宏觀政策導向的項目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長期資金和資本性資金。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6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投資優勢,參與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加大保險資金投資優質上市公司力度,現就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産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專項産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二)具備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業務資格;

(三)最近三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專項産品主要用於化解優質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流動性風險,投資標的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公開發行的債券;

(三)上市公司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券;

(四)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産。

三、專項産品的投資者主要為保險機構、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及金融機構資産管理産品。

四、專項産品應當設定合理的封閉期及産品存續期限。

五、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合理控制産品投資集中度,有效管理各類風險。

六、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積極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價值,維護公司長期穩健經營。專項産品主要採取股東受讓、上市公司回購、大宗交易與協議轉讓及其他方式平穩退出。

七、專項産品應當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確保每只産品與所投資資産相對應。專項産品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實施獨立託管。

八、專項産品發行前應當向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申請登記産品信息,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産品登記申請;

(二)産品合同;

(三)産品募集説明書;

(四)託管協議;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九、保險公司投資專項産品的賬面餘額,不納入權益類資産計算投資比例,納入其他金融資産投資比例監管。

十、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專項産品的有關法律文件、産品凈值以及産品運作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等情況。

十一、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不得以專項産品的資金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十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報告專項産品存續期信息、産品資産負債表及投資持倉明細信息。

十三、專項産品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或發生嚴重影響産品正常運作的重大風險,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並在事件發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

十四、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設立專項産品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10月2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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