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天津出臺地方性法規對校園欺淩説“不”

2018-11-21 20:56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天津11月21日電(記者 周潤健)為了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保護學生身心健康,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1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若干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説,加強校園欺淩相關立法,將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納入法治軌道,使預防和治理校園欺淩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規定》採取了歸納與列舉並用的方式,對校園欺淩的行為作出界定,從主觀上的蓄意或者惡意、行為造成的後果、行為的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淩作出界定,使校園欺淩與學生之間的一般性打架鬥毆、打鬧嬉戲區別開來。

規定指出,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多次索要財物的;多次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實施毆打、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記錄、錄製、散佈實施欺淩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這些行為都被視為校園欺淩。

校園欺淩行為需要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共同防治,因此《規定》作出了明確要求。如規定學校應當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絡人,及時發現並制止校園欺淩行為;發生校園欺淩時,學生監護人(家長)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等各種形式擴散、傳播校園欺淩事件的具體情節,不得披露相關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如何對實施校園欺淩的學生給予懲戒?《規定》明確,對實施欺淩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方式的懲戒,學校可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強教育,對實施校園欺淩屢教不改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對實施校園欺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實施校園欺淩構成犯罪的學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