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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縣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2018-12-09 09:50 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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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市縣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2019年1月底基本到位,3月底前全面完成

●賦予市縣更多自主權,區分大中小限額不同

省級機構改革後,市縣機構如何改,被社會各界所關注。日前,中央正式備案同意《中共江西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2月7日,全省市縣機構改革推進會召開,標誌著我省市縣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意見》明確了市縣機構改革的時間節點,按照要求,我省市縣機構改革將在2019年1月底前機構調整基本到位,3月底前全面完成。

對應中央和省裏,賦予市縣更多自主權

對應中央和省級機構改革,本輪市縣機構改革統籌設置市縣黨委工作機關和政府工作部門。省政府部門職能劃入黨委機構的,市縣要相應劃轉。同時賦予市縣更多自主權。

《意見》明確,市縣黨委職能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職能,總體上要與省委、省政府機構職能基本對應。要求建立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統籌優化黨政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明確了20項市縣必須完成的“規定動作”,確保對應中央和省級機構改革,實現機構職能體系上下貫通、執行有力。包括組建市縣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同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組建市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療保障、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重新組建市縣司法行政部門等。組建市生態環境部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縣生態環境部門為派出機構。環保垂改具體工作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在此基礎上,允許市縣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特點,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按照要求,市縣要加大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加大對職能相近、聯絡緊密的黨政機關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力度,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市縣要在規定限額內確定機構數量、名稱、排序,宜大則大、宜小則小,既允許“一對多”,由一個機構承接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允許“多對一”,由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彙報。鼓勵已經進行了改革實踐的市縣繼續探索,加大機構職能整合力度。

市縣黨政機構總量控制,區分大中小限額不同

根據《意見》,此次市縣機構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市縣機構限額範圍包括黨委工作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市縣黨委和政府不設部門管理機構,不得在限額外設立機構。

其中,南昌作為省會城市,機構限額不超過55個;贛州市、九江市、上饒市作為區域中心城市,機構限額不超過50個;其他設區的市按中等城市掌握,機構限額不超過47個。縣級機構限額區分大中小不同情況,控制在30至37個。按照中央確定的分類辦法綜合測算,我省35個縣為大縣,機構限額不超過37個;30個縣為中縣,機構限額不超過36個;9個縣為小縣,機構限額不超過35個。15個以農村為主(轄5個及以上鄉鎮)的為大區,機構限額不超過36個;11個以城區為主的為小區,機構限額不超過34個。

《意見》明確,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全面清理限額外行政機構,規範管理掛牌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從嚴從緊控制市縣黨政機構加掛牌子的數量,掛牌機構不單獨核定編制和領導職數,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同時,嚴禁擅自增加編制種類、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設置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

深化綜合執法改革,構建簡約高效基層管理體制

《意見》明確,市縣要夯實基層基礎,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盡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鄉鎮(街道),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鄉鎮(街道)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

整合優化鄉鎮(街道)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適應鄉鎮(街道)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置機構。

深化綜合執法改革是此次市縣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此次重點推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5個領域綜合執法改革,鼓勵各地探索在更大範圍實行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積極推進執法力量下沉,設區的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避免重復執法。鄉鎮(街道)探索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

此外,《意見》要求統籌推進相關各項改革,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全面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最大限度方便企業群眾辦事。(記者 魏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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