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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産權 護航創新發展

2018-12-12 07:19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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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知識産權領域優秀代表談“改革開放與知識産權事業發展”
保護知識産權 護航創新發展

12月1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辦中外記者見面會,邀請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原司長尹新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吳漢東教授,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楊梧,聯想集團知識産權總監陳媛青和新中國第一件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胡國華等5位知識産權領域優秀代表,圍繞“改革開放與知識産權事業發展”主題與中外記者見面交流。他們結合自身工作和經歷,從不同側面展示了我國知識産權事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

我國知識産權事業已取得令世人矚目的成就

尹新天説,中國的專利事業是從1978年開始起步的,從時間上講,正好和我國的改革開放是同步的。40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我國的知識産權事業已經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這種成就也是我國改革開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一部分。

吳漢東教授和知識産權結緣已經快40年了。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吳漢東教授就和同事編寫了中國第一本知識産權教科書。在過去20多年的時間裏,吳漢東先後參加了知識産權立法活動、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的制定和論證等,被媒體譽為“中國知識産權事業發展的見證者和參加者”。

楊梧是中國最早一批專利代理人,從事專利代理工作已經30多年了。楊梧説,今年是改革開放40週年,適逢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成立30週年,協會也將舉辦一個座談會,紀念協會成立30週年。

作為為數不多的在同一家公司、同一個部門從事知識産權工作超過17年的企業知識産權工作者,陳媛青深切地感受到了知識産權在聯想國際化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她希望能在中國知識産權道路上留下自己的足跡。

我國知識産權事業用不到二十年的時間,走過了西方國家兩百年的歷史進程

胡國華不僅帶來第一件發明專利證書,還帶來剛剛拿到的兩件授權專利證書。胡國華1966年從復旦大學物理系畢業就在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二院207所從事技術研究工作,他累計申請了20多件專利,已有十幾件專利獲得授權。

吳漢東教授回憶説,40年前,中國的老百姓不知道什麼是知識産權,記得上世紀90年代,我們所接觸的法律專業辭典居然沒有知識産權這個詞條。今天,我們看到知識産權成為老百姓生活中的熱詞,成為大家工作中的關鍵詞。版權意識、品牌觀念、專利思維,從領導幹部、企業家到普通的老百姓越來越了解知識産權、重視知識産權。吳漢東引用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前總幹事鮑格胥博士的一句話概括我國知識産權事業:“中國用了不到20年的時間,走過了西方國家兩百年的歷史進程,這個成就是舉世矚目的。”

楊梧説,我們專利代理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到包括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專利訴訟裏面,這也在世界上開創了一個先河。這些成就讓很多國外的同行很羨慕,我也覺得很自豪。

陳媛青在聯想體會最深的一件事,是2012年聯想率先推出了全球第一款能夠360度翻轉的筆記本電腦,打破了傳統筆記本電腦只能翻折180度的模式,産品一推出,在全球範圍內就看到有類似産品在展會上展出。於是他們細心地梳理聯想積累的專利資産,發現早在2005年,這款産品還只是實驗室概念産品的時候,聯想就開始集中佈局相關的專利,找出了一系列專利後跟競爭對手進行交涉。最後的結果是在2012年到2014年間,市場上沒有推出同樣能夠360度翻轉的産品,這意味著我們對知識産權的保護幫助聯想這款産品在全球保持了兩年的領先優勢。大家知道,聯想所處的這個行業發展速度特別快,能夠擁有兩年的領先優勢是非常難得的。

三次專利法修改,使我國的專利制度與國際標準實現了更好接軌

尹新天對我國專利法的3次修改記憶猶新。他説,1984年3月通過的專利法是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一部專利法,是在中國知識産權的事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之後,專利法經過了3次修改。第一次是1992年9月,取消了對藥品、化學物質和食品不授予專利權的限制,使我國的專利制度與國際標準實現了更好的接軌,也大大促進了我國的藥品、化學物質和食品産業的進一步發展。

第二次修改專利法是2000年完成的,當時我們在專利方面的有關規定還存在個別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地方,為了加入世貿組織,第二次修改專利法。

尹新天認為,到了2008年第三次修改專利法的時候,就變成完完全全是按照自己的需要,對我國的專利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

尹新天表示,今年1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的草案,準備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專利法最新的一個變化。

尹新天透露,在這次修改草案裏面,涉及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顯著提高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數額和假冒專利的行政處罰數額,來提高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第二是規定被控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的舉證責任。第三是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阻止侵權行為的要承擔連帶責任。第四是對於發明人、設計人所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産生的利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要有權合理地予以分享,這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的熱情。(記者 蔣建科)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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