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完善知識産權糾紛行為保全制度

2018-12-13 15:41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佈關於審查知識産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完善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産權與競爭糾紛領域的實施。

“相對於物權而言,知識産權不具有獨佔性,受到侵害後難以恢復原狀,即便知識産權權利人經過訴訟贏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爭優勢,或者商業秘密信息已經洩露。”最高法知識産權審判庭庭長宋曉明表示,為充分及時有效保護知識産權等合法權益,司法解釋保證行為保全申請審查程序的便捷、快速,明確了“情況緊急”的認定。

司法解釋規定,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等六種情形,不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況緊急”。

宋曉明表示,為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申請行為保全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損害公共利益,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的考量因素、申請有錯誤的認定等內容。

此外,由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不同權利産生的基礎和條件不同,司法解釋堅持分類施策原則,根據知識産權的不同類型妥善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最高法同時發佈了五個知識産權糾紛行為保全典型案例,包括:禁止向公眾提供中超聯賽攝影作品案、楊季康申請責令停止拍賣錢鐘書書信手稿案、美國禮來公司等與黃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中行為保全案、“網易雲音樂”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訴前行為保全案、許讚有因申請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