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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給地名“立規” 起名不能再“任性”

2018-12-15 18: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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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12月15日電(記者 周潤健)在天津,地名起名不能再“任性”了。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4日修訂通過了《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以外國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地名商業冠名將受限制,地名的定性詞語應當與事實相符。

該條例規定,地名命名應符合地名規劃要求,反映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義健康、方便使用;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由專名和通名組成,用字規範,簡潔易讀,不使用生僻字,同類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與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

地名屬於社會公共資源,為了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性,避免商業冠名特別是公共設施或者居住區的商業冠名對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不便或者影響,條例對地名商業冠名作了限制性規定:“禁止用企業名稱、商標名稱為道路、橋梁、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隧道、港口、碼頭、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和居住區命名,本市已有地名除外。”

條例還明確要求,地名的定性詞語應當與事實相符,以樓、廈、苑、廣場、花園、公寓、別墅、中心、山莊等形象名稱作通名的,應當符合天津市有關規定。如果違反這一規定,以這些形象名稱申報地名與事實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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