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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預防和打擊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

2018-12-18 08:59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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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暫行辦法
預防和打擊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

12月17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為完善我省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全力推進“誠信青海”建設,預防和打擊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印發<青海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和《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出臺了《青海省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涉及社會救助失信行為的居民家庭、個人、單位實行失信懲戒。

《辦法》明確了省市(州)縣三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辦)的工作職責,細化了認定程序,提出了具體懲戒措施。社會救助對象失信行為實行評分判定,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3個等級。

對失信對象的一般失信行為,列入省社會救助失信對象數據庫(黑名單)1年,期限內不得申請任何社會救助;對失信對象的較重失信行為,對其進行警告並列入社會救助失信對象數據庫(黑名單)3年,期限內不得申請任何社會救助;對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對象,列入省社會救助失信對象數據庫(黑名單)5年,同時統一歸集報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向社會集中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對故意為申請救助對象提供1人(次)虛假材料屬於一般失信行為的失信單位,要求其重新提供信息,拒不配合的上升為較重失信行為;對故意提供2人(次)虛假材料屬於較重失信行為的失信單位,要求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升到嚴重失信行為;對故意提供3人(次)及以上虛假材料屬於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單位,將被推送至市州級信用平臺網站並進行公示,統一歸集報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實施聯合懲戒。同時,《辦法》提出,失信對象可以通過主動改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公益志願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移出黑名單。

《辦法》充分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權益,能夠有效遏制社會救助對象及相關單位的各種失信行為,對弘揚激勵誠信行為,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具有著重要意義。(記者 趙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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