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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法草案、車輛購置稅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8-12-25 07:2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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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鬱瓊源)耕地佔用稅法草案、車輛購置稅法草案日前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今年8月,最高立法機關初次審議了耕地佔用稅法草案和車輛購置稅法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江必新23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作了關於耕地佔用稅法草案、車輛購置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認為兩個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耕地佔用稅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車輛購置稅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懸挂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草案二審稿明確,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草案二審稿加強了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的信息核對。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時,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此外,憲法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對新能源汽車相關規定不作修改。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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