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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2018-12-25 17:41 來源: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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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
第1號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遊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雒樹剛
2018年12月10日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並經文化和旅遊部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實現“遺産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託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範圍為縣、地市或若干縣域。

第六條  申報和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准等程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澱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保持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豐富,是當地生産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當地民眾廣泛參與,認同感強;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産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産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集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鄉鎮、村落、街區等重點區域以及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所依存的重要場所開列清單,並已經制定實施保護辦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七)在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

第八條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核論證,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第九條  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和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二)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三)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四)本省(區、市)內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相關文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相關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編制工作應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範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地區,文化和旅遊部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考察組進行實地考察。

考察組應當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對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組織專家論證。根據論證意見,文化和旅遊部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設立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十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後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佈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本省(區、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旅遊發展、文化産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驗收申請;文化和旅遊部根據申請組織開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佈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建設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措施;

(三)負責實施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評估、報告和公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十九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産各個項目、文化遺産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範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第二十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檔案和數據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産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託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不斷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後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産相關技藝。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産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傳習所或傳習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小學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産鄉土課程,在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産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産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産日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區域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帶動就業,精準助力區域內貧困群眾脫貧增收。

第二十九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託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遊、文化體驗遊、文化休閒遊等多種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三十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産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一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託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級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並作為重要評估指標。文化和旅遊部通過中央財政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予以補貼。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廣泛徵求區域內民眾的意見,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不定期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和旅遊部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文化和旅遊部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已公佈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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