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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新問題,作出新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

2018-12-28 07: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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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王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6日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審稿的修改積極回應了現實中出現的社會問題和百姓關注的熱點。同時,一些委員也對如何繼續完善草案提出了建議。

杜玉波委員説,近年來在客運合同領域,出現了旅客霸座、強搶方向盤等新問題。對此,草案專門規定了客運合同,這有助於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財産安全。

歐陽昌瓊委員表示,草案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分別對融資租賃合同和保理合同進行了專章規定,這反映了我國現階段企業融資的客觀需求,對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有委員認為,在現有修改的基礎上,草案應更充分地回應時代要求。楊震委員説,現代社會的基礎設施裏面除了電、水、氣、熱力以外,還有非常重要的是電信和廣電的基礎設施,因此在草案第二分編典型合同裏,建議再補充規定電信和廣電基礎設施的合同,同時強化企業對這些合同裏所涉隱私的保護,保障公民權利。

住有所居,住有宜居是百姓的需求。對此,一些委員對相關規定給予了關注。

鮮鐵可委員説,二審稿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建議改為至少在一個月或者兩個月之前通知承租人,方便現實操作,保護承租人權利。

二審稿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對此,殷一璀委員認為,此項規定可能會給新老物業的交接帶來困擾,建議修改為“根據業主的請求,原物業服務人可以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

當前,高利貸等借貸行為對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影響,亟需通過法律來進行規範。

對此,陳軍委員建議在草案借款合同一章增加關於借款利率上限的規定。呂薇委員也贊同這一建議,表示對借貸利率實行上限限制,是各國普遍的做法,但是利率上限應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同時,呂薇委員還建議按照借款行為和目的不同,將借款合同區分為經營性借款合同和一般性借款合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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