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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修訂廣告條例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通過電話發送廣告

2019-01-12 16:1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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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京1月12日電(記者朱國亮)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江蘇省廣告條例》,明確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發送廣告。

這一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結的,視為發送廣告。

當前,互聯網、移動終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告所佔比重越來越大,推銷電話、付費搜索、廣告彈窗等無孔不入。對此,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和專家討論認為,有必要對其加強規範和監管,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因此,新修訂的條例作出了這一規定。

這一條例還規定,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絡方式,並向當事人提供拒絕繼續接受的方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此外,條例還規定,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這一條例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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