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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王克成因受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19-01-15 17:4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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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春1月15日電(記者 周立權)15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王克成受賄案,認定被告人王克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王克成受賄所得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克成在擔任四平市政府副市長、市長,四平市委書記,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提拔或調整、劃轉稅款等事宜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楊某等26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94萬餘元。案發後,王克成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收受其他24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045萬餘元,並主動退回全部贓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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