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依法嚴懲涉“地下錢莊”犯罪

2019-02-01 07:41 來源: 經濟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31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經濟領域的犯罪,還日益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渠道,成為貪污腐敗分子和恐怖活動的“洗錢工具”和“幫兇”,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新出臺的《解釋》主要內容包括: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認定等。

最高法、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近年查處的涉地下錢莊犯罪刑事案件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主要是不法分子通過設立空殼公司,採取網銀轉賬等方式協助他人將對公賬戶非法轉移到對私賬戶、套取現金等進行非法支付結算。

對此,《解釋》規定了三種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一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二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三是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此外,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實踐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莊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現在多數地下錢莊的主要業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鉅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據此,《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