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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委: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

2019-02-17 08:13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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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落實我委等11部門《關於促進護理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規範“互聯網+護理服務”,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助力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經研究,我委確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作為“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省份。其他省份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選取試點城市或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制訂實施方案。

試點省份應當於2019年2月25日前報送實施方案。各相關省份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于2019年12月底前將試點工作總結(包括實施方案、試點醫療機構名單、制定出臺的政策文件等)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

聯絡人:醫政醫管局護理與康復處  楊皛玢、孟莉

聯絡電話:010—68791850、68792208

傳真:010—68792959

電子郵箱:HLKFC@nhfpc.gov.cn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月2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方案

“互聯網+護理服務”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註冊的護士,依託互聯網等信息技術,以“線上申請、線下服務”的模式為主,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動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護理服務。為規範引導“互聯網+護理服務”健康發展,進一步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按照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總體要求,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緊扣護理領域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突出補短板、強弱項,創新護理模式,擴大服務供給,提高服務效率,規範服務行為,保障質量安全,精準對接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標。經過一年左右的試點,在“互聯網+醫療健康”的背景下,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互聯網+護理服務”的管理制度、服務模式、服務規範以及運行機制等。充分發揮試點地區的帶動示範作用,形成可複製的有益經驗,以點帶面,逐步推廣,規範引導“互聯網+護理服務”健康發展。護理服務供給進一步擴大,人民群眾獲得感顯著增強。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開展,規範服務。“互聯網+護理服務”要以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為基礎,堅持“線上線下,同質管理”的原則,確保有關服務規範開展,保障醫療質量安全和護患雙方合法權益。

(二)以人為本,滿足需求。充分考慮不同人群的健康特徵和對護理服務迫切需求,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統籌發展機構護理、社區護理和居家護理服務,增加護理服務供給,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健康需求。

(三)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創新護理服務模式,探索培育護理服務新型業態。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遵循市場規律,激發市場活力。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切實保障質量安全。

(四)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結合本地實際和護理工作特點規律,科學穩妥、循序漸進地開展試點工作。及時總結,不斷調整,切實維護群眾健康權益。

三、試點內容

(一)明確“互聯網+護理服務”提供主體。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確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已具備家庭病床、巡診等服務方式的實體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醫療機構”),依託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派出本機構註冊護士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將護理服務從機構內延伸至社區、家庭。派出的註冊護士應當至少具備五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和護師以上技術職稱,能夠在全國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查詢。鼓勵有條件的試點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加強護士管理,並配備護理記錄儀。對於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護士應建立退出機制。

(二)明確“互聯網+護理服務”服務對象。重點對高齡或失能老年人、康復期患者和終末期患者等行動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復護理、專項護理、健康教育、安寧療護等方面的護理服務。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和人群健康特點,按照突出重點人群、保障質量安全、防控執業風險的原則,確定“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具體服務對象。

(三)明確“互聯網+護理服務”項目。試點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在調查研究群眾服務需求,充分評估環境因素和執業風險的基礎上,組織制訂本地區“互聯網+護理服務”項目。原則上,服務項目以需求量大、醫療風險低、易操作實施的技術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明確,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四)規範“互聯網+護理服務”行為。試點醫療機構在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前對申請者進行首診,對其疾病情況、健康需求等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可以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可派出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護士提供相關服務。護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技術操作標準,規範服務行為,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服務過程中産生的數據資料應當全程留痕,可查詢、可追溯,滿足行業監管需求。

(五)完善“互聯網+護理服務”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試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等,結合實際建立完善“互聯網+護理服務”相關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如護理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醫療風險防範制度、醫學文書書寫管理規定、個人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醫療廢物處置流程、居家護理服務流程、糾紛投訴處理程序、不良事件防範和處置流程、相關服務規範和技術指南等。

(六)加強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的管理。試點醫療機構可以自主開發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或者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信息技術平臺建立合作機制。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應當具備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要求的設備設施、信息技術、技術人員、信息安全系統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務對象身份認證、病歷資料採集存儲、服務人員定位追蹤、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服務行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統計分析等。不得買賣、洩露個人信息。

(七)明確“互聯網+護理服務”相關責任。試點醫療機構與第三方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應當簽訂合作協議,在合作協議中,應當明確各自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護患安全、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責權利。試點醫療機構實施“互聯網+護理服務”,應當與服務對象簽訂協議,並在協議中告知患者服務內容、流程、雙方責任和權利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等,簽訂知情同意書。

(八)積極防控和應對“互聯網+護理服務”風險。試點地區和試點醫療機構要總結部分地方前期探索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經驗做法,並借鑒互聯網+其他行業的風險防範和安全管理措施。可以要求服務對象上傳身份信息、病歷資料、家庭簽約協議等資料進行驗證;對提供“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護士資質、服務範圍和項目內容提出要求;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可以購買/共享公安系統個人身份信息或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進行比對核驗;試點醫療機構或互聯網信息技術平臺應當按照協議要求,為護士提供手機APP定位追蹤系統,配置護理工作記錄儀,使服務行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購買責任險、醫療意外險和人身意外險等,切實保障護士執業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範和應對風險。要建立醫療糾紛和風險防範機制,制訂應急處置預案。同時,暢通投訴、評議渠道,接受社會監督,維護群眾健康權益。

(九)建立“互聯網+護理服務”的價格和支付機制。試點地區應當結合實際供給需求,發揮市場議價機制,參照當地醫療服務價格收費標準,綜合考慮交通成本、信息技術成本、護士勞務技術價值和勞動報酬等因素,探索建立價格和相關支付保障機制。

四、試點地區和試點時間

(一)試點地區。我委確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作為“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省份。其他省份結合實際情況選取試點城市或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二)試點時間。2019年2—12月。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試點地區和試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規範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重要性,以精準對接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健康需求為出發點,以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和保障醫療安全為落腳點,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推進。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相關政策並推進試點工作。試點醫療機構要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規範和突發應急處置預案,確保試點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二)試點先行,總結經驗。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訂試點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重點在“互聯網+護理服務”的管理制度、服務模式、服務規範、風險防控以及價格支付政策等方面積極探索,先行先試,總結推廣有益經驗。及時掌握試點醫療機構工作進展,確保按時、保質完成試點工作任務。發現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並積極研究解決。

(三)加強監管,防範風險。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護理服務”的監督指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試點醫療機構名單,公佈監督電話或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舉報。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加強“互聯網+護理服務”的行業監督和自律。試點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護士的執業安全教育和業務知識技能培訓。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主動密切關注轄區內“互聯網+護理服務”新型業態發展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和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引導“互聯網+護理服務”規範開展。

(四)加大宣傳,正確引導。試點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試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宣傳培訓,正面引導社會輿論。利用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新媒體和傳統媒體,廣泛宣傳依法依規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進一步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和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意義,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加強公眾宣傳教育,引導正確就醫觀念,防範醫療安全風險。同時,加強對醫療機構和廣大護士的培訓教育,提高對“互聯網+護理服務”新型業態和服務模式的認識,強化執業安全意識,不斷規範服務行為,為群眾提供高質量的護理服務。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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