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基金銷售牌照將設“保質期”

2019-02-27 07:56 來源: 經濟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 《銷售辦法》建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並規定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有利於提高行業銷售“牌照”使用效率。

□ 目前,實務中普遍存在的個人代銷私募基金並收取介紹費等情況,將嚴格加以監管和規範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基金銷售機構,尤其是市場現存的約130家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將迎來嚴監管。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銷售辦法》是對證監會2013年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修訂完善,並結合最新修訂內容調整了規章名稱。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2004年首次發佈,並於2011年、2013年兩次修訂。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個人投資者有效賬戶數已達6億。與此同時,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需要,亟需予以調整。為此,證監會啟動了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形成《銷售辦法》及兩個配套規則。

高莉認為,本輪修訂的基本思路是,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守銷售適當性、資金和交易安全底線要求,推進公募基金銷售機構提高專業服務能力,提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長遠持續發展,培育行業良性發展生態。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銷售業務邊界,將各類服務主體納入監管。二是整合優化公募基金銷售牌照註冊條件,強化公募基金銷售作為金融業務的持牌準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強化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服務。四是強化對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特別是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內控與風險管理要求。五是推動提升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通過資産配置等服務引導客戶長期投資。六是進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構建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

金牛理財網分析師宮曼琳表示,過去部分基金銷售子公司,尤其是130余家第三方銷售公司並不都是“全心全意”賣基金,有少數公司實際上是“囤積”牌照或者以代銷其他類型基金為主,對公募基金涉獵得比較少。《銷售辦法》建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並規定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有利於提高行業銷售牌照使用效率,提高銷售公司的優勝劣汰程度,利好那些真正把精力用在基金銷售和服務上的公司。同時,《銷售辦法》對於單純炒作牌照、不專營主業的公司則有較大影響。很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在3年的續展期內若無法通過整改滿足牌照續展條件,則只能退出基金代銷行業。

3年續展期的“考試”難度有多大?《銷售辦法》規定,最近1年度基金非貨基銷售日均保有量低於10億元;累計虧損超過實繳資本70%,無法正常經營等內容。廣州一家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負責人告訴經濟日報記者,排除貨基銷售日均保有量在10億元以上,這對不少銷售規模排名靠後的銷售機構形成了壓力。因而,部分申請牌照沒做業務的公司需要認真對待,牌照價值可能縮水。這些行業常見拿著牌照“混日子”的中小銷售機構,將面臨3年一度的“大考”。

業內人士表示,《銷售辦法》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將僅能通過“介紹客戶”的方式銷售私募股權基金。這一條款對於從事股權、創投類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能影響較大。而新規擬明確規定個人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或相關服務業務,這意味著目前實務中普遍存在的個人代銷私募基金並收取介紹費等情況將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和規範。(記者 周琳)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