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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2019-03-01 09:39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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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
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精神,現就具體操作問題公告如下:

一、重點群體個體經營稅收政策

(一)申請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的規定,核實其是否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三)稅收減免管理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的,由其留存《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備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無需留存資料備查。

二、企業招用重點群體稅收政策

(一)申請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核實後,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重點群體,在其《就業創業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本公告所稱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二)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三)稅收減免管理

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三、憑《就業創業證》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一)失業人員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其《就業創業證》上予以註明。

(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四、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一)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憑證,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對出借、轉讓《就業創業證》的人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就業創業證》並記錄在案;對採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企業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並依法予以處理。

(二)《就業創業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創業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就業創業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印製,作為審核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和享受政策情況的有效憑證。

(三)《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備案,相關信息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需提供給稅務部門。

(四)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及扶貧辦要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就業創業證》查詢系統,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查詢《就業創業證》信息。國務院扶貧辦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供各級扶貧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查詢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等相關信息。

(五)各級稅務機關對《就業創業證》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予以協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並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樣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
2019年2月2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