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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紅黑榜”和政府“好差評”

2019-03-15 10:16 來源: “上觀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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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正式落幕的日子,恰逢“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可以想見,一張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黑榜”正在路上。

問題企業的“黑榜單”,是每年“3·15”不變的焦點,背後折射公眾對産品質量問題的關切甚至焦慮,也指向政府的監管責任和監管能力。當然,除了榜單本身,人們更關注的是排榜是否及時、依據是否足夠充分,上榜企業又能否得到有效干預、有力懲戒,作出實質性整改。

出於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目的而排“黑榜”,對監管者來説可謂分內之事。而在“黑榜”之外,不少政府部門更熱衷於為企業排“紅榜”,通過種種評比、排名,為商標、産品、企業等劃分等第,提供獎勵或稱號。此舉一度也被視作分內之事,認為是政府對市場進行“服務”和“引導”的積極之舉。

然而,很多地方的現實,並不是那麼回事。

上了“紅榜”的企業,等於得到了政府的背書,企業自然悅納,而政府部門對不經意間付出的信用成本,卻似乎渾然無知。據媒體披露的數據,2008年以來,至少有40家擁有著名商標的問題企業被曝光。這些“著名商標”,無一例外都是政府“授予”,長期“自帶光環”的。品牌突然崩塌,受波及的地方政府陪著丟臉的事,此前並不少見。

當然,大部分上了“紅榜”的企業並沒有壞到哪去,政府評“紅榜”的初衷,也沒有壞到哪去。但以政府之手,對本應由市場調節、用戶決定的“榜單”進行干預甚至設計,無論結果如何,已經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人們自然要問:權力在其中是否存在尋租?是否存在不當干預?榜單會否對市場産生連帶影響,客觀上給“上榜”企業帶來額外紅利,而讓未上榜企業則天然處於相對競爭劣勢?

面對如此追問,政府部門恐怕很難作出完全自信的回答。何況現實中,以評估排榜之名變相展開權力尋租,或對個別市場主體投以特殊偏好的現象並不鮮見,公平而純粹的市場競爭在此類情形下付諸闕如。有時候,政府部門對於市場主體的態度,甚至被簡化為個體官員的好惡,相應的指標體系設計,亦留有大量彈性空間,給予公權力機構過度的自由裁量權,而削減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其間存在的尋租甚至腐敗可能,無疑更為公眾所擔憂,而這同樣是不乏先例的。

本意也許不壞的“紅榜”,在落地時卻常常産生偏差,這就不能不追問其根子上的合理性。對此,中央政府已經給出明確態度——2017年,當時的國家工商總局即要求各省區市停止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評比,並對存量評比展開清理;今年全國兩會上,機構改革後全新亮相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再度強調,政府不應為企業行為背書站臺。

“企業的品牌,是不是名牌,是不是知名和著名,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是消費者選擇的結果……在政府的榜單上只有‘黑榜’沒有‘紅榜’。”張茅此言,不僅意在對亂象糾偏,更在於重新確認政府與市場間的應有關係。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説:“政府要堅決把不該管的事項交給市場,最大限度減少對資源的直接配置”,這也正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關鍵。

政府作用何以“更好”,就在於針對違規違法行為監管有力、公平競爭環境塑造得力。在應當由市場決定的範疇內,政府不應有過分“主動”的衝動,更不能有通過“主動跨前”而尋求法外權力的空間。對於那些過度監管甚至“任性監管”的行為,總理的話也很明確:“對監管者也要強監管、立規矩,決不允許搞選擇性執法、任性執法,決不允許刁難企業和群眾。”這兩個“決不允許”,不只是要對政府行為的嚴加約束,其實也是對政府公信力的積極保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寶貴,政府公信力同樣寶貴,而後者的實現,常常需要基於對前者的尊重和保護。

“不缺位、不越位”,是政府履行監管職能時需要把握始終的一個尺度。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特別提出,要“改革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和公正監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在今年這次格外強調減稅降費、簡政放權,強力釋放“優化營商環境”信號的兩會行將落幕之時,“公平競爭”“公正監管”應當成為永不消散的回音。背後的道理很簡單,一方面是《報告》點明的“政簡易從”——規則越簡約透明,監管越有力有效;一方面,在不應跨前時能保持克制,政府才能“讓”出市場的活力,而不是反之。

當然,讓政府在“紅榜”之類的方面收手,並不是要讓政府無所作為,恰是讓政府在該作為處更好作為。很多人還記得,《政府工作報告》特別提出要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服務績效由企業和群眾來評判。顯然,提供公平競爭環境的能力、提供均衡化公共服務的水平、為捍衛公正“一把尺子拉平”的決心,都是用戶進行“好差評”的依據。“政府部門做好服務是本分,服務不好是失職。”——在漸漸告別“紅榜”之後,政府可以做的,其實有很多。(上觀新聞首席評論員 朱珉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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