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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擬加強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

2019-04-30 21:0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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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李延霞)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産質量,中國銀保監會4月30日公佈《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據介紹,1998年人民銀行發佈《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了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佈《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的風險特徵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暴露出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的不足。”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佈實施暫行辦法能夠促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

據介紹,暫行辦法明確金融資産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産和非零售資産的分類標準,並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對非信貸資産提出了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分類要求,特別是對資管産品提出穿透分類要求。

“隨著近年來銀行業務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的資産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貸款在金融資産中的佔比總體下降,非信貸資産佔比明顯上升。拓寬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産範圍有利於商業銀行全面掌握各類資産的信用風險,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逾期天數長短是反映資産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針對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導致一些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納入不良貸款的情況,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産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逾期27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應歸為損失類。

“暫行辦法實施後,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全面排查金融資産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儘快整改到位。對於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存量資産,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確保按時達標。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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