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廣東:公辦學校體育設施應向公眾開放

2019-05-22 10:34 來源: 南方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審議通過
公辦學校體育設施應向公眾開放

備受運動健身愛好者關注的《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21日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上審議通過,釋放保障群眾運動健身權利的諸多利好,不僅要求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或低收費向公眾開放,還要求公辦學校按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有望解決一些城市中心區群眾“想健身卻無處去”的困擾。

公園對晨練晚練要免費開放

此次審議通過的條例對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規定十分細緻,要求全年不少於330天且每週不少於56小時,因季節性因素關閉的除外;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告。

在收費問題上,條例提出,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或低收費向公眾開放,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增加免費開放天數。管理單位在開放過程中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示。條例特別註明,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此外,政府參與投資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給予免費或優惠開放。綜合性公園和有條件的景區應當對公眾晨練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告開放時間。

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收費要公示

對於學校體育設施的開放問題,條例提出,公辦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並明確開放時間收費標準等,並向公眾公佈開放學校和場地名錄,並加強對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監督。

學校開放體育設施是否應當收費?此次三審稿明確,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採取免費、優惠或有償開放方式,學校可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應當經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並向社會公示

開放後的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如何有效管理?誰來擔責?條例認為,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自行管理、與鄉鎮(街道)聯合管理、組建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管理或外包管理等;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統一實施外包管理。條例還規定,新建公辦學校的體育設施建設應當考慮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實際需要,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已建公辦學校的體育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隔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結合實際進行隔離改造或採取必要措施推動向社會開放。(記者/駱驍驊 通訊員/任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