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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資本金結匯便利化的通知

2019-06-08 11:06 來源: 外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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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現就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可依據實際經營需要,直接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外匯資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匯資金結匯。

(一) 保險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應當就本年度結匯計劃和上年度結匯情況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分局)報告,並提供以下材料:

1.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于外匯資金來源、結匯金額、結匯用途、本外幣資産不匹配情況和上年度結匯資金使用情況等;

2.相關證明材料。

對於超出報告計劃的結匯及單筆等值5000萬美元(含)以上的結匯,保險公司應當事前向所在地分局進行報告。

(二)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對結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資料包括:

1.結匯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結匯資金來源、結匯金額及結匯資金用途等;

2.結匯資金使用計劃及其證明材料;

3.上年度經審計的人民幣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外幣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保險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上市保險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

(三) 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運用需符合保險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用於新設分支機構的籌建、日常經營支出、支付境內股權投資和人民幣保證金等。

二、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在保險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相關業務備案後,可通過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辦理代收代付保險項下資金原幣劃轉,其中賠款資金可辦理結匯或購匯。

(一)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報告本年度保險項下代收代付外匯業務計劃,每季度初5個工作日內報告上一季度實際辦理情況,並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險項下代收代付外匯業務基本情況、合作境外保險機構名單、收付匯金額等;辦理賠款資金結匯或購匯業務的,説明中還應包括賠款資金結匯或購匯業務基本情況、保險賠款金額及與其對應的收付匯金額、結匯或購匯金額等;

2.相關證明材料。

對於超出報告計劃的結匯或購匯及單筆等值5000萬美元(含)以上的結匯或購匯,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應當事前向所在地分局進行報告。

(二)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辦理代收代付保險項下賠款資金結匯時,結匯資金直接劃入賠款接收人賬戶;已代付保險賠款至賠款接收人賬戶的,結匯資金由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自行留存。金融機構應當對結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材料包括:

1.情況説明,包括但不限于結匯原因、賠款接收人姓名、開戶銀行賬號等;

2.賠款接收人書面委託結匯書;

3.保險項下代收代付外匯業務計劃;

4.金融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辦理代收代付保險項下賠款資金購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對購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近三年發生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保險行業主管部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行政處罰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經營外匯保險業務。

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本條(三)情形的,自發生或發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所在地分局報告,並提交説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視情形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停止接受新的外匯保險業務。

(一) 取得經營外匯保險業務資格連續兩年未發生外匯保險業務的;

(二) 收到保險行業主管部門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三) 發生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保險行業主管部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為保證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跨境外匯收支、境內外匯劃轉和結售匯等業務的合規性,所在地分局應對上述業務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進行核查和檢查。

六、經辦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跨境外匯收支、境內外匯劃轉和結售匯等業務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外匯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行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政策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參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在2019年6月30日前將2019年下半年外匯資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匯資金結匯計劃或保險項下代收代付外匯業務計劃向所在地分局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匯發〔2015〕6號)第三十四條同時廢止,原第四條、第三十條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其他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文件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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