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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發佈水産養殖尾水排放地方標準

2019-06-17 09:42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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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批准發佈《水産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以下簡稱《排放要求》)地方標準,該地方標準于6月開始實施。

《排放要求》明確了水産養殖尾水排放前的處理要求、淡水養殖尾水排放分級要求、海水養殖尾水排放分級要求、尾水標準值、測定方法等內容,以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

海水養殖污染主要來源於清塘排水。《排放要求》提出,水産養殖尾水通過沉澱、過濾、凈化等方法處理後(處理方法不得新增污染物),達到該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後方可排放;在養殖池和沉澱池的清淤方面,養殖池和沉澱池應定期排幹、曝曬、消毒,曬乾的底泥外運安全處置,禁止外排。此外,該標準對水産養殖活動中産生的其他固體廢物(包括死亡的養殖動物、殘餌、排泄物等),提出應妥善處置、嚴禁隨養殖尾水一起排放的要求。

在尾水標準值方面,該標準提出的淡水水産養殖尾水懸浮物指標的標準限值嚴於農業農村部相應的標準限值;海水養殖尾水懸浮物指標的一級標準限值嚴於農業農村部的一級標準限值,二級標準限值嚴於農業農村部的二級標準限值。(記者 羅霞 通訊員 陳詩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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