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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印發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6-22 09:33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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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中央直屬墾區: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制定了《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農業綜合生産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穩定和優化農田佈局,全面提升農田質量而安排用於農田相關工程建設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産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於農産品生産的耕地。

第四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定期開展評估。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期滿後,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農田建設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後結果再作調整。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標準、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分配及下達預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農業農村部負責農田建設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田建設工作,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農田建設支出責任,地方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投入農田建設,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堅持差別化分擔,省級對貧困地區承擔更多支出責任。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在國家補助基礎上,兼顧各級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求,地方財政籌集投入更多資金,提高項目建設水平。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七條 鼓勵項目受益對象和農村集體籌資投勞進行投入。鼓勵採取投資補助、貼息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

第八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優先扶持糧食生産功能區和重要農産品生産保護區。農田建設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小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持用於高標準農田及農田水利建設。

第九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應當用於以下建設內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機耕道;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十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項目所需材料費、設備購置費及施工支出,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工程招投標費、工程監理費以及必要的項目管理費等。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田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本辦法前述所規定的項目管理費按農田建設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據實列支,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據實列支;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據實列支。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實地考察、檢查驗收、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級、設區的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經費應由省、設區的市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分配和下達

第十三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礎資源因素權重佔70%、工作成效權重佔20%、其他因素權重佔10%。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農田建設任務因素,權重佔45%;耕地面積因素,權重佔10%;糧食産量因素,權重佔10%;水資源節約因素,權重佔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和相關考核結果為依據。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脫貧攻堅等特定農業農村發展戰略要求。對農田建設任務較少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採取定額補助。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當年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各省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下達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抄送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下達的中央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後,商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農田建設實際情況,在30日內正式將預算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抄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七條 農田建設財政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各地政府可結合地區實際,按照統籌整合要求,統籌不同渠道的農田建設資金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建設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轄區內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進行監管。

第二十二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績效管理辦法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佔挪用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納入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試點範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中央財政安排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和廣東省農墾總局用於農田建設的資金適用該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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