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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利用“黑嘴”薦股等行為可認定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2019-06-28 19: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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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 羅沙、許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發佈《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等情形,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了聯合、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自買自賣操縱(也稱洗售操縱)等3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姜永義介紹説,本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具體明確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其他方法:第一項是“蠱惑交易操縱”;第二項是“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第三項是“重大事件操縱”,主要是指“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第四項是“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第五項是“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第六項是“跨期、現貨市場操縱”。

同時,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姜永義表示,司法解釋結合實際,針對各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明確了七種“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同時,為更加有力、有效懲治犯罪,又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情形。在此基礎上,司法解釋明確了六種“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按照證券交易成交額的五倍、違法所得數額的十倍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並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還規定,行為人通過投資關係、協議等方式對賬戶內資産行使交易決策權的他人賬戶等5類賬戶,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對於“違法所得”,司法解釋規定,是指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此外,司法解釋對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作出了規定。該司法解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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