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加大“老鼠倉”案件懲治力度

2019-06-28 19:49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 羅沙、許晟)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即人們所稱的“老鼠倉”,是證券、期貨市場的頑瘴痼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發佈《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有關定罪量刑標準,加大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的懲處力度。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難以認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在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認定。

司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範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對於刑法規定的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應當綜合包括“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係、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係”在內的6個方面進行認定。

同時,該司法解釋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姜永義介紹説,司法解釋將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之一,同時規定了四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情形。在此基礎上,司法解釋按照“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十倍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同時規定了四種“數額+情節”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司法解釋還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規定。該司法解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