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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王永徵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08-16 15: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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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8月16日電(記者 潘林青)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通報,1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王永徵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永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查封、扣押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王永徵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徵利用擔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産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泰安市岱岳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14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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