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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二十條措施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

2019-09-04 09:04 來源: 陜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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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陜西二十條措施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

■ 向各設區市再下放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及高速公路等項目環評審批權限

■ 避免“一律先處罰後整改”“以罰代改”等簡單行為

■ 對資源環境效率高、排放總量低的企業不實行或者減少實行錯峰生産

日前,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於提升全省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通過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優化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改革排污權交易管理制度等8個方面的20條具體措施,切實提升陜西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積極服務全省“三個經濟”,助力追趕超越,實現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措施》提出,將進一步下放環評審批權限,賦予榆林市省級環評審批權限;除2018年下放的審批權限之外,向各設區市再下放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及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汽車製造、社會事業等項目環評審批權限。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産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統一不再進行環評管理。進一步簡化環評審批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涉及法定保護區的項目,不再以主管部門意見為審批的前置條件。

《措施》提出,將通過加快編制“三線一單”、優化審批服務等推動産業結構轉型升級。將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産業項目、重要民生工程項目等有利於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項目實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務,指導大氣環境質量未達標的市編制達標規劃、制定削減替代清單,為更多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項目的落地運行騰出環境容量。推動建立完善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有機結合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措施》還提出,通過交易獲取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獲取不再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程序;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作出在項目投産前取得總量指標的承諾後,即可申請環評審批。同時,省級部門將下放排污權交易審核權限,由市級負責轄區內企業排污權交易資格審核,並逐步建立以“二級市場”為主導的環境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機制。

《措施》要求,減少執法層級,避免多頭執法和重復執法,推行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避免“一律先處罰後整改”或者“以罰代改”等簡單行為,嚴格禁止“一律高限處罰”等做法。同時,推行以綜合績效評估為主要內容的差異化環境監管模式,對資源環境效率高、排放總量低的企業不實行或者減少實行錯峰生産。

此外,《措施》還對統籌規範監督檢查考核、發揮專項資金引領示範作用、加強生態環境政策宣傳引導作了進一步要求。

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措施》既充分借鑒蘇浙滬等地先進經驗,又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實際,提出的具體舉措堅持“準、實、新、信”的原則,施策準確,突出工作重點,抓住關鍵問題和環節,多説實話,不説虛話套話,且力求有創新性,所提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將會收到較好的效果。(記者 汪曼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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