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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發《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9-09-19 11:22 來源: 科技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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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發《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9〕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科技部制定了《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科 技 部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註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二、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要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政策引導保障,注重激勵約束並舉,調動社會各方參與。通過發展新型研發機構,進一步優化科研力量佈局,強化産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三、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領域擴張。

四、新型研發機構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內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産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

(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

(四)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五、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以下簡稱“院所長”)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一)章程應明確理事會的職責、組成、産生機制,理事長和理事的産生、任職資格,主要經費來源和業務範圍,主營業務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資源類收益分配機制等。

(二)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應包括出資方、産業界、行業領域專家以及本機構代表等。理事會負責選定院所長,制定修改章程、審定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長擔任。院所長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內控管理和監督,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四)建立諮詢委員會,就機構發展戰略、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等開展諮詢。

六、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七、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立科學化的研發組織體系和內控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新型研發機構根據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實際需求,自主確定研發選題,動態設立調整研發單元,靈活配置科研人員、組織研發團隊、調配科研設備。

八、新型研發機構應採用市場化用人機制、薪酬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對標市場化薪酬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建立與創新能力和創新績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以項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發機構兼職開展技術研發和服務的高校、科研機構人員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

九、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分類評價體系。圍繞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等,科學合理設置評價指標,突出創新質量和貢獻,注重發揮用戶評價作用。

十、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實行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公開渠道面向社會公開重大事項、年度報告等。

十一、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適用以下政策措施。

(一)按照要求申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各類政府科技項目、科技創新基地和人才計劃。

(二)按照規定組織或參與職稱評審工作。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規定,通過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四)結合産業發展實際需求,構建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探索長效穩定的産學研結合機制,組織開展産業技術研發創新、制訂行業技術標準。

(五)積極參與國際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設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和國家引才引智示範基地;開發國外人才資源,吸納、集聚、培養國際一流的高層次創新人才;聯合境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跨國公司等開展研發,設立研發、科技服務等機構。

十二、鼓勵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進行登記管理,運營所得利潤主要用於機構管理運行、建設發展和研發創新等,出資方不得分紅。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科技創新進口稅收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十三、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管理。鼓勵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運營所得利潤不進行分紅,主要用於機構管理運行、建設發展和研發創新等。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十四、地方政府可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綜合採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

(一)在基礎條件建設、科研設備購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務以及運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推動新型研發機構有序建設運行。

(二)採用創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動企業向新型研發機構購買研發創新服務。

(三)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給予新型研發機構相應支持。

十五、鼓勵地方通過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行。鼓勵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支持新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利用財政資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十六、科技部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跟蹤評價,建設新型研發機構數據庫,發佈新型研發機構年度報告。將新型研發機構納入創新調查和統計調查制度實施範圍,逐步推動規模以下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納入國家統計範圍。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動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開展監測評價、進行動態調整等工作。

十七、建立新型研發機構監督問責機制。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

十八、地方可參照本意見,立足實際、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開展先行先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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