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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紀律“十不準”》的通知

2019-10-16 08:50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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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紀律“十不準”》(以下簡稱《十不準》)已經第1次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督察機構印發《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督察通知書》時,應將《十不準》作為附件同時送達被督察對象,督察組進駐現場時應在駐地將《十不準》公開,主動接受被督察對象監督。

總督察辦
2019年9月29日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紀律“十不準”

為進一步加強督察機構紀律建設,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確保嚴格督察、廉潔督察,督察機構和督察人員開展督察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準接受被督察對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土特産”和變相贈予的其他物品;或違規收受、經營、利用名貴特産、特殊資源謀取私利,變異公款吃喝、不吃公款吃老闆等;或未經批准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

二、不準由被督察對象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通訊、醫療等費用。

三、不準參加被督察對象安排的旅遊、宴請、娛樂、健身等活動;或參加超範圍、超標準的公務接待及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私人宴請;或在擔負督察工作任務期間飲酒。

四、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向被督察對象介紹業務為自己和親朋好友謀取利益;或違規低價購買房産;或受託違規干預督察、執法、審批等事項。

五、不準居高臨下、盛氣淩人,提出不切實際的工作要求;或沒有深入調查研究、掌握真實情況,就簡單作出認定或處理問題。

六、不準違規向被督察對象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通風報信、洩露秘密;或將督察發現的問題故意漏報瞞報、違規“銷號”“放水”等。

七、不準違反宣傳工作紀律,通過自媒體等方式擅自對外發佈與督察工作有關的信息。

八、不準擅自改變外出督察工作安排;或私下聽取被督察對象的彙報請示、未經請示報告對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擅自發表意見和處置等。

九、不準違反規定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

十、不準利用督察權力搞特殊化,堅決維護督察機關良好形象。

對違反上述紀律者,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予以追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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