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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金融糾紛 提高社會治理效能

2019-11-21 07:3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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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方針
多元化解金融糾紛 提高社會治理效能

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具有方式靈活、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各級法院將遵循“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方針,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推進“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

在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指導下,上海、廣東、四川等23個省份已建立了192個糾紛調解組織,線上線下累計調解各類金融糾紛4.1萬件,涉及爭議金額達102億元。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召開全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推進會,並聯合下發《關於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此次《意見》的發佈,標誌著金融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全面推進,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新發佈的《意見》強調加強分工協作,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推進一站式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制定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發展總體規劃及地方規劃,共同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末,我國居民人均擁有7.6個銀行賬戶、持有5.7張銀行卡,人民群眾都是金融消費者,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金融糾紛。出現糾紛是難免的,能否有效化解這些糾紛,考驗著金融行業的服務能力和治理水平。

金融糾紛一般來説,債權債務關係清楚,抵押擔保等債權保障措施充分,合同憑證證據紮實,但債務人往往通過訴訟來拖延償還期限,有的甚至在訴訟前後存在轉移財産的行為。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東莞金融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涉及20多份借貸合同,債務人9人,另有抵押物、質押物眾多。僅一個多月的時間,案件成功調解,併為債務人節省了600多萬元訴訟費。這是迄今為止,金融消費糾紛調解組織調解的標的額最大的案件。

“廈門金融互聯網+訴訟服務平臺”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建立起一支超過300人的專兼職相結合的調解員隊伍,上海銀保監局首創“全流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設理念,構建起事前、事中、事後的完整保護鏈……一系列務實的硬招實招相繼出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有關行業協會、調解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探索建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著力提升金融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據介紹,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開展了金融糾紛調解機制建設試點工作,並鼓勵非試點地區結合實際,探索建立金融糾紛調解機制。目前,在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指導下,上海、廣東、四川等23個省區市已建立了192個糾紛調解組織,線上線下累計調解各類金融糾紛4.1萬件,涉及爭議金額達102億元。

《意見》要求加強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建設。金融管理部門作為業務指導單位,推動建立健全覆蓋面廣、適應性強、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體系;強化調解員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建立中立評估機制;推動建立“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訴調平臺和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遵循“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方針,落實委派委託調解;嚴格調解時限,進一步順暢申請司法確認的程序;不斷豐富完善“中國金融消費糾紛調解網”等在線調解平臺功能,推動通過平臺與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數據交換、互聯互通的方式,建立“總對總”金融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

建立金融機構處理投訴、第三方機構組織調解、金融管理部門督查指導、訴訟與調解相銜接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可以形成金融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和金融機構的合力共治。參與主體多元化,充分發揮不同主體在“定分止爭”中的不同優勢,可以有效提高金融糾紛的解決效率。

此外,調解作用的發揮有賴於消費者願意調解、信任調解,調解機構的規範性和公信力至關重要,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建設高水平調解隊伍,營造公正可信、專業規範的調解環境。(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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