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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12-19 09:59 來源: 林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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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科規〔20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不斷提升林草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更好地促進林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新時期林業草原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科技平臺支撐,我局對《國家林業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辦法(試行)》(林科發〔2011〕290號)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國家林業草原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研究中心是面向林業草原高質量發展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産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産業轉型升級為目標,以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驗證、成果轉移轉化及應用示範為任務,依託具有較強研發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等單位建設的研發平

第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是林業草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職責:針對行業發展重大戰略需求,組建高水平研發團隊和科研轉化平臺,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和新裝備,推進技術系統集成示範,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産業化,培養集聚高層次複合型人才,提供技術服務與諮詢,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按照學科領域和區域條件進行佈局,綜合考慮依託單位科研實力、自然條件以及作用功能,在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組建相應工程研究中心。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籌相關資源給予工程研究中心相應支持,相關支持措施不包括財政獎勵。各類林草科技推廣項目均應當優先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擔。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業務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司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制定相關政策,編制總體發展規劃,確定建設方向,發佈申報指南;組織評審認定,開展評估考核;協調行業科技資源,對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給予必要支持。

第七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森工(林業)集團公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直屬單位、相關高校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歸口管理單位。主要職責:負責所轄地區或者單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組織申報,審核相關申報材料,組織評審遴選推薦;協調指導和監管日常運行,配合開展考核評估;給予所屬工程研究中心創新政策、人才引進、條件能力、項目扶持等方面的優先支持。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歸口管理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組織開展申報工作,依託單位結合自身優勢,按照要求編寫《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報告》(見附1)。歸口管理單位審查遴選後,推薦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所申報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和方向應當與依託單位現有研發基礎與主要任務相匹配。

第九條 依託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等單位申報;聯合申報的牽頭單位應當是本領域的優勢單位,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第一責任主體;原則上不支持同質單位聯合牽頭申報。

第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科研實力,承擔過國家、行業及省級重大科技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及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要貢獻,學術或者技術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二)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支具有較強研發能力或者技術集成能力的工程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

(三)具備以市場為導向,擁有承擔技術研發和中試任務的工程化研究驗證條件和能力,或者擁有將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産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産學研結合基礎,擁有與企業聯合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經驗和條件,能實現技術轉移擴散和促進成果轉化;

(五)擁有較強的科研資産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能夠提供工程研究中心組建和運行經費。

第十一條 工程研究中心認定條件:

(一)具有相對固定的工程技術轉化場所和設施設備;

(二)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和專利,且有1-2項行業領先的工程化技術成果;

(三)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應當為依託單位在職人員,具備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創新意識以及豐富的管理經驗,原則上應當為學科帶頭人;

(四)設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分別由7-9名和11-15名成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歸口管理單位和依託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技術委員會主任由國內該領域學術權威擔任;

(五)工程研究中心人員結構合理,專職固定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90%,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30%。

第十二條 認定批復程序:

(一)歸口管理單位對所轄地區或者單位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將符合認定條件的工程研究中心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應當由具備相應專業正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或者具備豐富企業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評審重點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必要性、依託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技術研發能力、主要目標任務和建設方案等;

(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根據現場核查及專家組評審意見,由司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擬認定名單,經報局領導同意後,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文批復認定;

(四)工程研究中心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命名和標識。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技術委員會諮詢制。

管理委員會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歸口管理單位和依託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共同組成。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對管理委員會負責,按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章程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彙報工作。

技術委員會是工程研究中心的諮詢機構,成員由依託單位聘任,負責為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開發工作提供諮詢,其成員可由科研院所、高校、企業、技術推廣機構和依託單位的知名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職責:審定制度章程和發展規劃,決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負責人選聘;監督和審查工程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等重大決策;審批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等。

第十五條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職責: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工程研究中心正常運轉;負責提出研究開發或者工程化規劃,制定技術方案,確定每年開展的研究、開發或者工程化項目;負責內部人員組成和崗位聘任;負責工程研究中心人員年度考核、技能培訓等工作;每年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職責: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開展項目可行性論證,評估工程設計與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和市場信息;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到會人數不少於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經認定後,須編制5年為一週期的發展規劃,同時制定實施方案,並報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研究中心原則上不設立分中心等分支機構;確需設立分支機構的,需納入工程研究中心發展規劃;分支機構應當跨區域設置,且分支機構所依託單位應當具備不低於工程研究中心主體依託單位的認定條件。設立分支機構須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認定。

第十九條 建立交流服務機制。工程研究中心應當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成果對接、技術培訓、諮詢服務、科學普及等科技服務活動,每年應當組織本領域內産學研交流活動1次以上,並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備案。

第二十條 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工程研究中心應當填報年度總結績效表(見附2),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

第二十一條 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工程研究中心名稱變更、分支機構設置與調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項變化,應當經歸口管理單位報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研究中心歸口管理單位和依託單位應當多渠道創造條件,保障經費投入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3年為1個評估週期,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方式評估,主要對工程研究中心3年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發展規劃、條件能力、管理機制、産出貢獻、組織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對於評估優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估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令其整改,若整改1年後仍未達到要求的,則撤銷其工程研究中心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林業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辦法(試行)》(林科發〔2011〕29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附:

1.國家林業草原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國家林業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總結績效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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