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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文進一步完善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措施

2019-12-21 10:21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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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發文進一步完善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措施
養老保險繳費未滿10年可在粵續繳

日前,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下稱《意見》),從12月20日起實施。《意見》將進一步完善港澳臺居民在我省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優化我省各類人才養老保障機制。

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主要對6個方面政策內容進行了明確。

關於港澳臺籍人員繼續繳費的問題,《意見》明確,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規定,在我省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滿15年;在各省繳費均不滿10年,其繳費年限最長(並列最長取最後一個)的參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同時,對最後參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人員,也可自願選擇在我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意見》還明確,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籍居民,于2005年10月《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實施後與我省用人單位曾存在勞動關係,其間有未參保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進行補繳。

《意見》指出,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粵府〔2015〕129號)參保條件的港澳臺籍居民,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符合條件時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意見》規定,在我省居住且辦理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籍人員,可在居住證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

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可以進一步提高職工的退休待遇水平。《意見》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在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在企業年金方案中約定向高層次人才傾斜的條款。

在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方面,《意見》還規定港澳居民和台灣居民中按照《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的人員,以及入選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員,如未曾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進一步提高港澳臺籍高層次人才的養老待遇水平。(記者 黃敘浩 通訊員 粵仁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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