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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出臺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辦學場所不能超過所在樓棟第五層

2019-12-21 11: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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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12月21日電(記者 劉良恒)記者21日從長沙市教育局獲悉,長沙市近日發佈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明確規定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房屋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辦學場所不能超過所在樓棟第五層,且專職教師應在3人以上。

長沙市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所取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中不能使用“國際”“世界”“全球”“中華”“中國”“全國”“中央”等字樣,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大學、學院、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字樣。

對於場地與設施,長沙市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場所相對獨立,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租賃場所辦學的,還應當提供與産權所有人簽訂的有效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普通中小學校或幼兒園校舍、住宅、地下室及違法建築等不得作為校外培訓機構的註冊地及辦學場所。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其辦學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且房屋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辦學場所不能超過所在樓棟第五層,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對於教職員工,長沙市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穩定的師資隊伍,專職教師應在3人以上,且佔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專任教師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中小學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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