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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各類社會投資主體,鼓勵礦山土地綜合利用——推進市場化方式修復礦山生態

2019-12-25 08:0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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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一些地方積極探索礦山修復多元化資金籌措方式,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但總體看,仍存在激勵政策不明晰、支持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 通過自然資源政策激勵,吸引社會各方投入,探索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礦山生態修復模式,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激勵政策,吸引社會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12月24日,自然資源部召開媒體座談會,邀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負責人解讀《意見》。

資金問題是礦山生態修復的制約瓶頸,一直以來財政投入不足,市場化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的有效政策。與此同時,一些大型礦山企業面臨存量建設用地無法盤活、新增建設用地獲取難等問題。近年來,一些地方積極探索礦山修復多元化資金籌措方式,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但總體看,仍存在激勵政策不明晰、支持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意見》將礦山生態功能修復和後續資源開發利用、産業發展統籌考慮,明確了一系列激勵政策。這些政策面向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社會投資主體,大力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入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的大軍中來。“通過自然資源政策激勵,吸引社會各方投入,探索推行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礦山生態修復模式,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該負責人説。

“通過賦予土地使用權等激勵政策,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複利用,是政策措施含金量所在。”該負責人説。《意見》明確,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並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

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漁業生産。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於發展相關産業。各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礦山修復後的土地上發展旅遊産業,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佔用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為盤活礦山存量建設用地,《意見》明確了激勵政策。一是正在開採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後,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二是正在開採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後,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本企業在省域範圍內新採礦活動佔用同地類的農用地;三是允許礦山企業對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進行修復後發展相關産業。《意見》規定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用於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意見》規定,對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採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産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於本修復工程。確有剩餘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銷售,銷售收益全部用於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保障其合理收益。(記者 劉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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