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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聯合出臺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監管規則

2019-12-27 20:2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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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李延霞)為促進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規範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人民銀行27日發佈通知,從投資範圍、投資集中度、流動性、杠桿率等方面對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提出具體的監管規定。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現金管理類産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産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産品。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

産品投資範圍方面,《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規定,現金管理類産品應當投資于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産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産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

投資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別對每只現金管理類産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主體評級低於AAA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現金管理類産品投資于同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流動性和杠桿管控方面,通知規定了現金管理類産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産比例下限和流動性受限資産比例上限,要求現金管理類産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通知同時強化投資者分散程度。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現金管理類産品,要求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合理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産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存量産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按要求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後,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産品。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的出臺有利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産品業務運作,防止不規範産品無序增長和風險累積,穩定市場預期,推動業務規範可持續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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