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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2020-01-11 07:59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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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日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主持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趙斌出席發佈會。

“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反復修改,于2019年12月27日,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並於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郭林介紹,這是我國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突出了實際操作性,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孫萍通報了《指導意見》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指導意見》的出臺順應了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勢,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的具體舉措,是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的需要,體現了對民警依法特殊履職的保護,為公檢法機關辦理襲警違法犯罪案件提供了依據和指引,這將有利於遏制襲警犯罪多發勢頭,更好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也必將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

《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

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産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規定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指導意見》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依法開展對此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準確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嚴懲。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對於襲警犯罪,從嚴把握從寬幅度。

周加海表示,對於襲警犯罪,人民法院歷來秉持依法嚴懲的態度,加大懲治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此次三部門結合實踐需求,對襲警犯罪的罪名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的具體標準等做了明確、細化的規定,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決貫徹從嚴懲處襲警犯罪的法律政策要求,堅決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職,堅決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高景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稱,《指導意見》明確襲警犯罪的入罪標準,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構築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職的防線,檢察機關將認真執行《指導意見》,在辦理襲警犯罪案件時,依照相關規定把握立案追訴標準,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趙斌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指導意見》對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開展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有助於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規範辦理流程、準確適用法律。(記者 安勝藍 彭景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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