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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法律問題,全國普法辦為你解答

2020-02-03 22:0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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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 題:這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法律問題,全國普法辦為你解答

新華社記者 白陽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哄抬物價“發國難財”怎麼處理?如何保障人員物資供應?日前,全國普法辦組織力量匯總整理了與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引導相關部門和民眾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防控疫情,你有什麼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不配合隔離治療,可採取啥措施?

對於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不配合隔離治療的情況,傳染病防治法明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對於出入境人員拒絕接受檢疫的情況,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對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根據刑法,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要擔哪些責?

疫情防控中,“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刑法,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哄抬物價“發國難財”,怎麼處理?

對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一步明確,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政府如何保障人員物資供應?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在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産和供應方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産、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産、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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