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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2020-02-14 09:05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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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和救助管理機構幹部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導各地落實防控工作各項要求,現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開展救助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本指南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等法規政策,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提出的階段性工作要求,也可作為其他突發傳染病防控期間的參照要求。

相關托養機構和未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地方民政部門設立的承擔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專門場所可參照執行。

二、工作流程

(一)求助接待。

1.身體檢視。對所有入站、在站人員進行身體檢視和登記工作,凡進站必須測量體溫、佩戴口罩,未經身體檢視一律不許入站。求助人員發熱者,尤其是伴有乏力、幹咳等症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上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並按其規定和要求及時、妥善處置,同時上報主管民政部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公安、城管等部門護送求助人員來站的,如有以上症狀應由護送的部門聯絡醫療機構接診或轉送至當地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安置點、隔離點。

2.詢問交流。詢問求助人員來站前的14天期間內,是否有疫區接觸史或與確診、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接觸史,以及兩周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場所停留情況,並通過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核實,在《求助登記表》上登記錄入,發現求助人員有疫區接觸史的應立即上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並按其規定的措施處置,同時上報主管民政部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

3.健康宣教。在求助接待大廳和救助場所內外顯著位置,採用視頻滾動播放、張貼宣傳畫、印刷小冊子等方式開展防控健康宣傳教育。

(二)安檢登記。

4.安全檢查。救助管理機構應依法依規做好求助人員安全檢查工作,求助人員佩戴、使用過的口罩,應在進入受助區域之前按照感染物或醫療廢棄物處理,放置於指定容器,由救助管理機構在其進入受助區域前為其更換口罩、沖洗身體及更換衣物。

5.物品管理。求助人員的所有隨身攜帶物品不得帶入受助區域,統一交由救助管理機構消毒後保管。求助人員攜帶的口罩等醫療防護類物品可由其本人保管、使用。

6.身份甄別。求助人員應當向救助管理機構説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在當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對戶籍地或住所地在疫區,因流出地或流入地人民政府封閉傳染病擴散的場所或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無法返鄉又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的求助人員,經主管民政部門批准,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救助能力,適當放寬救助範圍,提供飯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務。

對以感染、患病為由,拒不接受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措施安排,強行索要現金、乘車憑證的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及時報請公安機關調查、處置。

7.不予救助。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不接受體溫測量,拒絕回答救助管理機構有關疫區接觸史詢問的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不予救助並按照規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

(三)站內防控。

8.救助期限。疫情防控期間,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限可以放寬到14天,受助期滿後可根據工作實際和疫情防控情況繼續延長救助期限。

9.入站觀察。對新入站人員安排在與其他受助人員分開的觀察區域食宿。觀察期間每日測量體溫不少於2次,觀察期間使用的口罩、一次性餐具等廢棄物,按傳染物品消毒處置。觀察期間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症狀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上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並按其規定的措施處置,同時向主管民政部門報告,並在其指導下處置相關事宜。

觀察期間,體徵正常、要求自行離站且符合條件的人員,應按要求填寫《自行離站聲明書》(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採取的緊急措施另有規定的除外)。觀察14天后體徵正常、仍無法查明身份戶籍的,應轉入相關受助人員區域。

10.封閉管理。救助管理機構實施封閉式分區域管理,除救助機構工作人員、定點聯絡救助管理機構的市縣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第三方監督員外,原則上不對外開放。在站受助人員的住宿、活動場所應與疫情期間設置的觀察、隔離區域相對分離。受助人員嚴格實行分餐制,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需要喂飯的特殊照護人員,工作人員護理前應用消毒洗手液對手消毒並佩戴口罩。

11.在站隔離。站內受助人員每日測量體溫不少於2次,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症狀的,應立即對其和與其密切接觸人員實施隔離,上報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並按其規定的措施處置,同時向主管民政部門報告,並在其指導下處置相關事宜。

12.暫停送返。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暫停受助人員送返工作,確有必要送返的,應提前溝通並進行體檢,由醫療機構出具健康證明並向同級民政部門報備。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受助人員,觀察期滿14天無異常情況,主動要求自行離站的,要將受助人員信息通報其自述離站後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並報告同級民政部門;無法聯絡流入地救助管理機構的,由同級主管民政部門負責通報流入地民政部門。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間,採取的緊急防控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暫停送返措施待衛生防疫部門解除疫情警報和防控措施後同步解除。

13.街面救助。應發揮當地救助管理領導協調機製作用,協同公安、城管等相關部門加大對街面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力度,告知、引導、護送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減少其暴露感染和感染後傳染他人風險。對經有關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勸導後不願進站受助、自身有固定住處的,在做好跟蹤勸導救助的同時,及時向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報告,協調相關部門和街道(鄉鎮)、社區(村)重點關注;沒有固定住所的,可為其提供口罩、衣物等防護物資,做好勸導和跟蹤救助情況記錄,並根據當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的決策部署,報請相關部門或屬地疫情防控辦事機構視情帶離或處置。求助熱線實行24小時服務,救助專用車輛24小時備勤,確保隨時應急響應。

對由於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的外地滯留疫區或戶籍地、住所地在疫區暫時不能返家的困難群眾,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施救能力不足的,由同級主管民政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新冠肺炎防控指揮機構採取開設庇護場所、建立臨時救助點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三、托養機構和合作醫療機構監管

14.托養機構監管。疫情防控期間,委託相關托養機構照料受助人員的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要監督托養機構認真落實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的部署要求,每週對托養機構落實養老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相關機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提出檢查評估意見;對落實防控措施不到位、存在防控風險的,要及時接回站內妥善照料安置或迅速採取補救措施,確保受助人員健康安全。托養機構要每日向送托的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報告托養人員身體健康狀況,必要時可實行封閉式管理。在同一機構托養人員30人以上的,救助管理機構必須派員駐點指導監督托養機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托養期間,發現托養人員為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的,送托的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應指導托養機構按照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統一決策部署和各類機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時、妥善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和相關事宜。

15.合作醫療機構監管。疫情防控期間,對精神障礙患者、危重病人等在定點醫院等合作醫療機構救治、康復的受助人員,送醫救治的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監督合作醫療機構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控、診斷、治療等相關工作,要每日調度了解在合作醫療機構救治、康復人員身體健康狀況。合作醫療機構發現受助人員確診或疑似病例,救助管理機構要督促合作醫療機構第一時間將信息通報救助管理機構,並在接到信息通報當日報告主管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監督合作醫療機構按照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統一決策部署和醫療機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和相關事宜。

四、衛生防護

16.個人防護。工作人員要佩戴符合防護要求的口罩,穿工作服並保持清潔,定期洗滌、消毒。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鐘,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鐘,然後常規清洗。加強人手衛生防護措施,工作人員要及時按要求進行洗手或使用速幹手消毒劑,有肉眼可見污染物時,應用洗手液在流動水下洗手。有條件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為承擔求助接待、街面救助和進入觀察、隔離區域的工作人員配備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當救助管理機構內發現有確診或疑似病例時,應在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機構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個人防護。

17.場所衛生。在全面開展救助管理機構清潔衛生的基礎上,重點每日對餐具、炊具及時清洗、消毒,有條件的救助管理機構可為受助人員提供一次性餐具,實行分批次就餐;及時換洗受助人員衣服被褥;保持生活區域乾燥通風和整潔乾淨;對受助人員住宿區域、食堂、洗浴間、廁所等場所進行重點清潔,防止傳染源滋生。

如在機構內發現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要在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機構的專業指導下,對機構全面進行消毒,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18.工作人員異常情況處置。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當注意身體狀況,當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症狀時,要及時按規定去定點醫院就醫,全程佩戴口罩。

19.食品藥品管理。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和飲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內設醫務室的藥品管理工作,謹遵醫囑對患病受助人員按時按量發放藥物,做好服藥情況記錄。

20.物資保障。多渠道購置醫用口罩、防護服、護士帽、消毒液、測溫儀等醫療物資。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需要,申請當地慈善總會、紅十字會及其他慈善組織採用定向捐贈的方式獲取資源。按規定儲備受助人員及工作人員生活物資,確保救助服務正常有序。

五、組織領導

21.領導機制。各市、縣成立以民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組長、業務主管處(科、股)室及救助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等為組員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各級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將此指南及時傳達到相關托養機構的負責人,要求其在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機構的指導下,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2.應急預案。救助管理機構應在當地黨委和政府及民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結合當地救助管理工作實際和機構內受助人員情況,成立由站長任組長的應急工作小組,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建立疫情防控應急機制,明確工作目標,強化制度建設,落實防控責任,細化工作舉措,做好輿情應對。

23.監測報告。救助管理機構各科室、各班組、各托養機構、各合作醫療機構應每日監測受助(托養、救治)人員及工作人員體溫,做好記錄、歸檔,並及時向主管民政部門報告疫情防控情況。市縣民政部門應及時匯總、分析、研判所轄各救助管理機構疫情防控情況,切實發揮領導幹部定點聯絡救助管理機構制度作用,督促指導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特殊情況及時按程序上報,發生疫情第一時間報當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全國民政系統疫情防控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關信息報送工作。

附:救助管理機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救助流程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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