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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將發放生活費 標準不低於每月3080元

2020-03-12 08:45 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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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本市要求為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發放標準不低於3080元/月的生活費。3月1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發佈《關於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係有關措施的通知》,從落實防疫工作、穩定勞動關係、給予臨時性崗位補貼、做好服務保障等方面做出工作安排,要求落實“四方責任”,形成政策合力,重點解決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和所屬用人單位的實際困難。

3種情況下 需支付正常工資

《通知》再次重申國家及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所有滯留湖北人員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擅自離鄂返京。所在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四方責任”要求,摸排目前滯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員,逐一聯絡,重申並嚴格執行未經允許暫不返京的要求。滯留湖北人員務必嚴格遵守湖北地區當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採取的措施,做好自身防護並配合當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應充分理解滯留湖北人員,不得在滯留湖北期間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合同,或退回滯留湖北的勞務派遣人員。對於滯留湖北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當順延至滯留湖北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允許返京後,由雙方協商處理。

在工資收入方面,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安排滯留湖北人員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如果滯留湖北人員能夠通過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的,以及因執行工作任務出差滯留在湖北的,用人單位應在滯留期間支付其正常工資。對其他難以提供正常勞動的滯留湖北人員,自2020年3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月不低於本市基本生活費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標準,保障滯留湖北人員的日常生活。

政府按每人每月給單位補貼1540元

自2020年3月起,在本市正常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3080元/月標準發放滯留湖北人員生活保障的,可按照在京參保的滯留湖北人員每人每月1540元標準,申請享受臨時性崗位補貼。

自3月16日起,用人單位需在每月月底前提交當月的補貼申請,直到相關規定允許滯留湖北人員返京的當月。用人單位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在“法人辦事”或“就業超市”-“臨時性崗位補貼”提出申請。用人單位需在線做出相關承諾,並申報單位信息和滯留湖北人員信息。經審核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次月即可領到補貼資金。補貼申請和撥付均無需企業跑腿,全部通過網絡線上即可完成。

用人單位應每半月至少1次確認本單位滯留湖北人員信息,了解狀況,做好記錄,同時留存滯留湖北人員的返京車次、航班等證明材料,以及工資發放憑證等材料備查。按照“誰申報、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相關部門將對申請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抽查核查,核驗用人單位留存的有關證明材料。

單位騙取補貼將納入不良信用信息

《通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和企業組織,加大對滯留湖北人員的服務保障力度,關心其健康和生活情況,妥善做好安撫和疏導。要指導用人單位用足用好本市援企穩崗和穩定勞動關係政策,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切實保護滯留湖北人員合法權益,專門開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綠色通道,快審快結糾紛案件。要及時辦理返京失業人員的相關待遇申請,開展“一對一”就業幫扶,提供“一人一策”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幫助其儘快實現轉崗就業。

用人單位要嚴格落實本市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的相關政策,切實保障滯留湖北人員工資待遇等合法權益,暢通對話渠道,協商解決爭議。符合臨時性崗位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3月底前摸清目前滯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員情況,如實填報信息,並承諾申請信息真實有效,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發放資金將予以追回,並記錄不良信用信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吳嘯浪